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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005556
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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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膏药
附录序号附录Ⅰ
内容全文 P. 膏药
膏药系指药材、食用植物油与红丹炼制而成的外用制剂。
膏药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材应依法加工、碎、断,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炸枯;质地轻泡不耐油炸的药材,宜待其他药材炸至枯黄后加入。
二、炸药后的油炼至“滴水成珠”,放至一定温度后加入红丹,搅拌使充分混合,喷淋清水。药膏成坨置清水中浸渍。
三、挥发性药物、矿物药及贵重药应研成细粉,于摊涂前加入,温度应不超过70℃。
四、膏药应乌黑光亮、油润细腻、老嫩适度、摊涂均匀,无红斑、无飞边缺口,加温后能粘贴于皮肤上且不移动。
五、膏药应密闭,置阴凉处贮藏。
【重量差异】
膏药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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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示重量  │  重量差异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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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g或3g以下  │   ±10%
    3g以上至12g │   ±7%
    12g以上至30g │   ±6%
    30g以上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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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法
取供试品5张,分别称定出总重量。剪取单位面积(cm<2>)的裱背称定,折算出裱背重量。膏药总重量减去裱背重量即为药膏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不得超出上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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