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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母摔子案至今悬而未决精神病鉴定竟出三种不同结果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28日 北京青年报
     核心提示

    《大宅门》里的雅萍失手摔死尚在襁褓中的儿子之后,神经开始变得失常。可这毕竟是戏!现实生活中,竟真有生母把11个月的儿子亲手摔死之事。在惊诧其残忍之余,不禁对她的精神状态产生疑问。而这也正是本案焦点之所在:三次精神病鉴定的结论全不相同?鉴定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某天你凭空接到一个,可千万要小心,看看它能吃吗?搞不好可能让你“赔了夫人又折兵”,到时可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时间:8月19日

    ■情况反映人:朱先生及其母

    ■事由:河北省保定市一位母亲活活摔死11个月的亲生儿子天天,她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病,由于鉴定部门各执一词,法院至今尚无定论。痛失爱孙的奶奶历经奔波之后,辗转找到本报法治周刊编辑部,希望通过舆论的呼声帮助死去的孙子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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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走,我就把儿子摔死”

    8月19日,天天的奶奶向记者道出事情原委:1999年5月24日,天天的母亲曹某在家因洗菜之事对天天的姥姥大发脾气,赌气抱着天天回到自己房间,一会儿听见外面门响。她把天天放在沙发上,推门冲着外面大喊:“你要走,我就把儿子摔死!”此时,天天的姥姥已关门走了。火气顶上来的曹某回屋抱起儿子摔向地面,见天天哇哇大哭,心中更气,抓起天天来又拼命摔到地上,并从床上扯过一条毛巾勒住儿子的脖子,然后将其放入装被子的柜橱里。十多分钟后,曹某抱出儿子见他已断了气,便为他拭净血迹,将脏了的小上衣换下,冼净搭在阳台上,接下来给自己的继父打电话,谎称“来了两个要饭的,把天天摔死了”,继父闻讯赶来,陪她带天天去了医院,并让自己的儿子向警方报了案。

    经警方追问,曹某供认摔子真相。记者在询问笔录上看到,警方询问她为何摔第二下时,曹某回答:“我照顾他挺麻烦,实在受不了,就想弄死他。”

, 百拇医药     ■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1年3月15日,该区法院一审以北京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责任承担能力有限(限定责任能力人)且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人认为曹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判刑,上诉到中院,2001年5月23日,保定市中院二审决定被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应重新作出司法精神病鉴定,且其是否构成投案自首也应查证,故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天天的父亲朱某则认为,曹某在警方追问下才供认事实真相,公安机关已明确否认该报案行为是自首,为什么仍需查证?他认为,曹某在接受询问时,前后陈述一致,思维清晰,逻辑性强,根本没有精神病迹象,而既然鉴定结论已作出为什么还要再行鉴定?

    ■三个精神病鉴定结论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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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询问内情,才得知此案一审时竟进行了三次医学鉴定,令人费解的是,三个结论竟完全不同,这三次鉴定均是在省、直辖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做的。

    第一次在天津,认定曹某患有精神病,无责任能力。辩护人指出:“此结论最为客观,符合实际情况”,曹某依《刑法》不应负刑事责任。而第二次在河北省的鉴定结果却截然相反,认为曹某无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表明曹某应依法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次,北京市安康医院的结论证明,曹某属《刑法》上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以此为据,依《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专家:鉴定结果由法院酌情采纳

    一审判决已作出,被告不服上诉,而天天的父亲一方也提出了疑问:一是审判管辖权的归属,依《刑法》条款,故意杀人有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应由中院审理,却交给了基层法院,则曹某只能被判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岂不是有意压低凶手的刑期?二是精神病鉴定管辖权的归属。《刑法》规定此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也已指定了相关医院,为什么会舍近求远首先到没有管辖权的天津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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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贺兴旺教授就该疑问作出两点解释:一、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来考虑向哪级哪个法院提起公诉。此案即便向中院提起了公诉,若中院认为不应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也可交由基层法院审理,而基层法院受理后,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报请移送中院,由中院决定是否移送。

    二、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不服鉴定结果,可提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委托鉴定机关此时可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委会进行鉴定。有多个鉴定结果的,由法院酌情考虑采纳哪个结论。

    鉴定始终是我国完善司法制度的一个难点,虽说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结论应负法律责任,但鉴定机构却权利多义务少。此案所能出现的鉴定结果都已出现,不知再次的鉴定将是何种结果。

    鉴定也有其难处,毕竟案发时的情景不能再现,而所谓的事实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当时情况,最终只有由法院综观所有证据再下定论了。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文/实习记者白晶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