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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出逃“315”?
http://www.100md.com 2000年3月23日 金羊网
     图片说明:1996年3至9月,湖南常德市连续发生一次性注射器感染事件,感染人数之众、危害程度之深,震惊省内外 据《中国消费者报》

    今年的“3.15”,最引人关注的大新闻不是某件消费权益案的投诉或曝光,而是卫生部关于“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的一纸声明。此言一出,举国哗然,人大代表更是率先质疑。

    尽管卫生部强调了“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而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宜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国际消联官员却回应得十分肯定:患者就医是消费行为,病人就是消费者。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消费中的权益是更为重要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卫生部一石击浪。此事的深层次原因,还是要走回到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问题上。虽然消费者为此已付出了太多,虽然这个话题也未免太沉重,但在中国,它毕竟已是“坚冰开始踏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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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声明一语惊人

    卫生部顿成众矢之的

    今年的“3·15”新闻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卫生部说“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的那一纸声明了(据卫生部官员称是“一份材料”)。此话一出,一时间成了大报小报中的“焦点”、“热点”、“盲点”栏目中的大热门新闻。

    据报道,卫生部认为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

    一是目前公立医疗机构是非盈利性机构,而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而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宜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二是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商品质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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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医疗服务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

    四是媒体曝光有时不可能准确、充分地把医疗纠纷的全部情况反映出来,造成了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压力,甚至激化和扩大医患矛盾。

    人大代表率先质疑———

    卫生部无权释法

    卫生部这一“声明”发表后,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据《法制日报》报道,本月13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泸州市的赵宗政代表率先提出质疑,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卫生部今年的这个“声明”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纷这种社会关系,但是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卫生部怎么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14日,卫生部官员到四川代表团驻地约见赵宗政时一再强调:起草这份材料的原意不是对法律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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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宗政代表在人大小组审议会上提出这个问题,得到不少代表的支持和人大代表中有关专家的赞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认为,卫生部的“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如果需要就此作出解释,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卫生部只能对自己颁布的规章等进行解释。卫生部的这个“声明”可视为一家之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明利代表说,这个“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这种作解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至于医疗是不是一种服务,患者是否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医疗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还有待讨论,但医生和病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至少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

    中消协国际消联官员作出回应:

    病人就是消费者

    在北京举办的3·15大型咨询活动中,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先生和国际消费者联盟主席也作出了回应。武高汉认为,患者就医是看病消费,而且是生存消费,是“必需”的消费。中国政府及其他各国政府都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这种“必需”的消费。医疗服务中的救死扶伤使医患消费中的交换关系变得特殊了,但并不改变其性质。表面上无交换关系的公费医疗后面其实也是有交换关系的,不能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否定患者是消费者,否认医患关系属于民法、合同法、消法的范围。国际消联主席陈黄穗女士说,在国际上,普遍地承认医疗机构是为病人服务的,病人是消费者,是使用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医院,都是为患者服务的,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消费中的权益是更为重要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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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网络上讨论热烈

    人们为消协撑腰

    连日来,省外各大传媒对此事作出跟踪报道,在网上、社会上,对此事的讨论激烈异常。有网友认为,如果连消费者协会这样一个唯一能替患者说话的组织都不能介入处理医疗纠纷,都要被封杀,患者便是彻底的无依无靠。退一步说,即使以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适用医疗纠纷,但是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调解机构,替患者争取权益,是完全合理的。

    在2月份上书要求人大为医疗事故鉴定立法、有医疗纠纷“斗士”之称的广州市的余为华医生,对卫生部所述的四点“不应纳入”的理由表示难以认同。特别是“医疗机构承担风险能力有限,难以承受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元赔偿”的说法,余医生认为这只是一些地区的情况。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年毛利上亿元的医院不在少数。在珠三角某市,港商一次捐助2000万元将一个卫生院改造成为医院后,去年毛利就达3000万元;在深圳因“刁春晶案”赔了近30万元的某医院,不久就盖了新的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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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再成两会焦点———

    医疗事故处理要立个法

    据《中国消费者报》载,继去年“两会”300余名代表、委员提出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10个议案和8个提案之后,今年“两会”期间,据不完全统计,又有351名代表和一个代表团分别向大会提交了12个议案,78名委员向大会提交了11个提案,呼吁加紧修订《办法》或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再次成为两会焦点之一。

    代表和委员们强烈要求打破医疗事故鉴定一言堂的现状,去除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暗箱操作”、“老子给儿子作鉴定”等弊端。用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去解决医疗纠纷,这是问题的关键。

    尽管卫生部此前就表示已对《办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但人大代表、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认为,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办法》是一个行政性法规,用行政法规去处理民事纠纷往往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将《办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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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投诉,大多无着

    据中消协的统计,从1997年以来,关于医疗的投诉大幅上升,其中,对医务人员医疗态度、护理质量以及医疗过程中伤残事故的投诉占70%以上。中消协在处理这些投诉时,感到相当困难。在1998年,中消协共受理了125件医疗投诉,他们将投诉材料转给卫生部门处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125件投诉只有四件收到回函,其余的则完全没有回音。

    十大消费纠纷案

    2000年3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维权中心和建昊法律援助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十大消费纠纷案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这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1、王树义诉河北省任丘市冀中洗浴中心

    2、杜孝英诉山东省滕州市木石供销合作社及加油站

, 百拇医药     3、1996年4月,河北省永清县农民王永因车祸造成骨折,住进积水潭医院小营分院。在手术中植入德国贝朗公司生产的蛇牌固定钢板。10个月后,王在走路时感到左腿疼痛,经第二次手术,发现原植入的固定钢板及螺钉断裂。他多次和院方和贝朗公司交涉,均无结果

    4、赵立民诉中房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5、1997年9月21日,福建永春县大货车司机郑智明在永春县医院做了“左输尿管上段结石排除手术”。1998年3月12日郑智明因术区疼痛,到泉州市医院检查,结果却是“左肾缺失”。郑被切除左肾竟不知道,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1998年4月永春县、泉州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作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

    6、吴代明的母亲刘金兰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15806.79元,其中4000元左右属乱收费和多收费。吴代明几经周折查清上述事实,多次与院方交涉,院方表示道歉,愿退还多收款项。但患者认为,按照《消法》规定,应予以双倍赔偿。

    7、田宁、崔积峰诉中国电影基金会影视培训基地

    8、宁立欣诉北京朝明宇商贸有限公司

    9、周先琴诉河南安阳华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杨小萍诉商丘火车站断腿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