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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额溺水赔偿案悬疑,法医报告未被采信
http://www.100md.com 2000年4月28日 北京青年报
     据《法制日报》4月24日报道,深圳福田区法院认定深圳一公共游泳场,因对一泳客溺水身亡事件负有过错责任,作出该游泳场向死者父母偿付死亡赔偿金、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巨额赔偿的判决。

    本报记者了解到,因法院未采纳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的法医检验报告这份关键证据,有关人士就此悬疑。

    ■记者遇难游泳场

    去年6月5日18时40分,身高1.78米、会游泳的深圳广播电台记者武海滨与4位同事在办理了健康证和购票后,到深圳益田村住宅区游泳场游泳。

    19时30分,游泳场救生员发现武海滨沉在深水池(水深1.55-1.85米)底,即将其捞起救治。20时15分,被送入医院的武海滨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因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

    此后,武海滨父母因未能就赔偿问题与经营管理游泳场的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达成协议,遂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泳场抢救不及时,对武海滨的死亡负有责任为由,要求获得合计金额近51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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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游泳场有过错

    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武海滨作为消费者到住宅公司经营管理的游泳场游泳,其与住宅公司已经形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住宅公司的保护。武海滨在游泳场游泳时溺死,住宅公司虽然已经采取抢救措施,但因未尽到应有的义务而致损害结果最终发生,故对武海滨的溺死仍负有过错责任,应依法赔偿因武海滨溺死而造成的损害。

    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深圳特区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判令住宅公司向武海滨父母支付武海滨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08720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向武海滨母亲支付生活费61744元。

    据称,此案赔偿金额之高,在国内同类案件中还是绝无仅有的。

    ■法医报告未被采纳

    据了解,住宅公司不服福田区法院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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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住宅公司法律顾问、深圳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昊接受记者采访中称,该公司之所以提出上诉,最主要的问题是,法院未采纳法医检验报告这份关键的证据。

    这份报告是由福田区公安分局法医检验所当年6月14日做出的。因死者系非正常死亡案件,需由公安机关确定死因,法医检验报告的结论写明:“武海滨系因干性溺死”。

    詹昊律师说,据他查阅的有关医学书籍中指出,“干性溺死”又被称作水中猝死、水中休克,通俗的说也叫“呛”。原因主要因冷水刺激喉部,从而造成急性窒息死亡。这种情况的发生约占溺水死亡的15%。据此,住宅公司认为,干性溺死属不可抗力,因此对武海滨之死不应负赔偿责任。

    但法院的判决书中说,住宅公司关于武海滨是干性溺死属不可抗力,不需负赔偿责任的辩解缺乏证据,故不予采纳。

    ■关键证据缘何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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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海滨溺水身亡是否“干性溺死”,是本案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福田区公安分局的法医报告也就成了一份关键的证据。

    武海滨家人聘请的深圳长城律师事务所金兆秀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份法医报告是被告在开庭后提出的。当初公安部门给家属结论是“溺水骤死”,而法医报告又成了“干性溺死”。就此原告提出异议:一,深圳六月天气炎热,不具“冷水刺激”这样的前提;其次,法医报告是在死者火化后,在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做出的。

    福田法院判决书中谈到的理由是,武海滨的家人对这份检验报告书有异议,认为其与医院死亡通知单和该检验所签发的家属通知书确认的溺死死因不符。法院到法医检验所调查,有武海滨家属签名同意的死因结论书存根已丢失,无法查对。记者联络到该案审判员李活光先生,希望进一步了解法院未采纳法医报告的原因。因李先生连日均有案件审理工作,无暇就此接受采访。

    这份法医报告书鉴定人、福田区公安分局法医检验所的邓国宏先生告诉记者,“干性溺死”不需解剖尸体,查看死者口鼻腔内有无“蕈性泡沫”即可认定。鉴定结论交给当事双方后,至今无人向公安部门提出异议,公安部门才同意家属火化死者。他还说,当初法院来调查时,并非公安部门有关资料丢失,而是管材料的同志当时不在。如果法院现在去了解,相信可以找到有关的资料。至于说到法医报告为何在死者火化之后才做出时,邓先生解释说,鉴定结论早就有了,只是后来才签发了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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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是事实是否存在

    仅就目前的报道和法院的判决书而言,有关法律专家评论道,福田区公安局的法医报告应该认定为证据。因为原告一方在就法医报告提出异议的同时,并未提出反证,推翻公安部门的法医报告。因此,即使发生了诸如存根丢失的情况,也不能否认法医报告的证据力。这位专业人士认为,关键在于“干性溺死”的事实是否存在。

    詹昊律师对记者说,因为法院未采纳法医报告,认定住宅公司对武海滨之死负有过错责任。他认为,如果认定了公安部门的法医报告,这次不幸的事件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住宅公司和武海滨本人都没有过错。他表示,这样的话就可以依照法律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双方的纠纷。

    金兆秀律师说,武海滨家人对此案判决基本满意,因考虑打官司耗费精力,又要承受很大精神压力,故未提出上诉。 文/本报记者王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