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鉴定委员会合法吗
为什么同一法院、同一事实,会出现如此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其焦点问题在哪里?近日,笔者旁听了二审的公开审理。
两种判决的由来
1994年10月22日,周贺友因骑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急送到开滦林西矿医院。急诊大夫经初步检查,患者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肱骨骨折并挠神经损伤,并为患者实施了手术。周贺友在医院治疗3个月后,自行离院。
此后,周贺友通过关系,取得了林西矿医院的一张x线片,认为这张片子不是为他手术时用的那张,并发现一名医生在手术一个多月后开的x线申请单和化验申请单中,误将左胫骨骨折写成左胫腓骨骨折。周贺友为此状告医院错以他人x线片为其手术致残。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7年8月21日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周贺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证据不足、鉴定结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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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周贺友提出新证据(唐山市卫生局开具的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有合法身份的证明),古冶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再审,判决林西矿医院赔偿周贺友46.9217万元。为此,林西矿医院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定委员会是否有合法身份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于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有合法资格,这关系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运用。
上诉人、林西矿医院代理律师邓利强认为,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一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前遗留的历史产物,在正式法规颁布后,原各省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许多就没有合法身份了。因此,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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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周贺友认为,关于鉴定委员会合法不合法问题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无关。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也不是患者能左右的。患者本人的症状可以说明,手术就是做坏了。
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建设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通过庭审,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说:根据证据学原理,证据的基本特点有三个: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点,才能成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在本案中,因为鉴定委员会的组织不合法,所以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确认。
郑雪倩认为,在国务院法规颁布后,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正规的组织成立手续,而该委员会只是在1998年12月16日才向唐山市卫生局正式申请报告,要求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唐山市卫生局没有为其办理正规手续,却给法院出具两个不同解释的证明。唐山市卫生局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因而,唐山市卫生局的证明是无效的,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资格自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便失去了效力,不具有合法的组织地位,它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仅仅相当于医疗机构自己内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而不是一级鉴定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
在唐山发生的这个问题提示我们,各地可能也有类似的情况,应当及早纠正,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组织建设。, 百拇医药
两种判决的由来
1994年10月22日,周贺友因骑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急送到开滦林西矿医院。急诊大夫经初步检查,患者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肱骨骨折并挠神经损伤,并为患者实施了手术。周贺友在医院治疗3个月后,自行离院。
此后,周贺友通过关系,取得了林西矿医院的一张x线片,认为这张片子不是为他手术时用的那张,并发现一名医生在手术一个多月后开的x线申请单和化验申请单中,误将左胫骨骨折写成左胫腓骨骨折。周贺友为此状告医院错以他人x线片为其手术致残。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7年8月21日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周贺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证据不足、鉴定结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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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周贺友提出新证据(唐山市卫生局开具的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有合法身份的证明),古冶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再审,判决林西矿医院赔偿周贺友46.9217万元。为此,林西矿医院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定委员会是否有合法身份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于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有合法资格,这关系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运用。
上诉人、林西矿医院代理律师邓利强认为,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一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前遗留的历史产物,在正式法规颁布后,原各省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许多就没有合法身份了。因此,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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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周贺友认为,关于鉴定委员会合法不合法问题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无关。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也不是患者能左右的。患者本人的症状可以说明,手术就是做坏了。
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建设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通过庭审,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说:根据证据学原理,证据的基本特点有三个: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点,才能成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在本案中,因为鉴定委员会的组织不合法,所以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确认。
郑雪倩认为,在国务院法规颁布后,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正规的组织成立手续,而该委员会只是在1998年12月16日才向唐山市卫生局正式申请报告,要求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唐山市卫生局没有为其办理正规手续,却给法院出具两个不同解释的证明。唐山市卫生局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因而,唐山市卫生局的证明是无效的,开滦矿务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资格自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便失去了效力,不具有合法的组织地位,它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仅仅相当于医疗机构自己内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而不是一级鉴定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
在唐山发生的这个问题提示我们,各地可能也有类似的情况,应当及早纠正,完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组织建设。,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