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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118
上海医疗服务作价原则确定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2月8日 健康报
     本报讯(记者尉龙根)上海市物价局、卫生局近日联合发文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执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时,可上下浮动10%;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该文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上规定,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供病人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可在政府制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须报经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该文件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政府的指导价将根据成本的合理变化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的原则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可选择性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级别差价原则,让病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为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一二三级医院和不同职级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合理拉开差价,以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为鼓励和促进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该文规定,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开展的新医疗服务项目,其项目名称、试行价格和服务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正式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