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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910
120第一次坐上被告席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月9日 光明网
     在危重病人被救护车拉往医院的途中,两名医护人员竟坐在驾驶室里,没有守护在患者身旁。患者家属数次要求医护人员过来抢救,对方均答:“等到了医院再说。”67岁的老太太死去,家人愤而起诉,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医护人员竟坐在驾驶室里

    1999年1月1日,元旦佳节,到处洋溢着节日的欢乐气氛。河南省新乡市67岁的孔祥瑞老太太,从新乡市印染厂退休在家。4个子女均已成家从业,她和老伴是子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逢年过节,孩子们照例要到老人家中,热热闹闹吃顿团圆饭。为了能做顿丰盛的午餐,老人一早就出了门,上街买菜购物。

    上午9点40分左右,老人在返回途中行至西干道铁西商场门口,突然感到一阵恶心难受。心脏病发作了!她捂着胸口跑向商场,正在营业的职工刘文杰一把扶住老人:“大妈,您咋啦?”“我心脏病犯了,你送我回家吧!”老人艰难地回答。恰巧旁边有一位懂医学知识的顾客:“快让她平躺下,别乱动!”有人在地上铺了一块纸板,扶老人躺下,盖上毛毯,并通知了老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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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分钟后,老人的丈夫靳科军、小儿子及三儿媳匆匆赶到。此时,孔祥瑞老人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呼吸困难。靳科军急忙返家(离家仅几十米远)取来速效救心丸,给老伴服下5粒,但不见好转,接着又给服下5粒。众人一面安抚老人,一面焦急地等待救护车的到来。

    约10分钟后,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赶到,下来两名女医护人员(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医生用听诊器在老人胸部听了听,询问了一下病情,立即给患者吸氧。病人被抬上救护车,7名家属上车护送,两名医护人员坐到了前面的驾驶室里。

    救护车行进途中,老人难受得突然大叫“胸闷、憋气”,下肢不停地乱蹬,家属拍打救护车的玻璃,叫医生过来抢救,对方回答:“到医院再说。”车继续前行,靳科军不停地安慰老伴:“坚持,再坚持一会儿!”当车行至新华书店(距医院约200米)时,老人嘴唇发紫,拉着四儿子的手说:“四儿,妈不行了,妈要去了……”儿子、儿媳哭喊着叫驾驶室里的医生,医生回头看了一眼说:“快到了,到医院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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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点整,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老人进行紧急抢救,但终无回天之力,孔祥瑞老人离开了人世。

    三次鉴定三种不同结论

    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瞬间向沉浸在节日欢乐气氛中的孔老太太一家袭来。得知老妻离开人世,70多岁的靳科军当场昏倒,子女们忙把父亲送往新乡市中心医院抢救。一日之内,母亲去世,父亲住院,子女们悲痛欲绝,回想起母亲病危、抢救的整个过程,他们认为医护人员严重失职,决定找医院讨个说法。当天,孔祥瑞的三儿子靳纪强就找到了120急救中心,提出要看抢救记录,但院方告知,急诊来不及写病历,一切情况只能等院方调查后再说。之后,靳纪强一边给母亲办丧事,一边找医院讨说法,院方总是回答“调查后再说”。

    1999年1月7日,老人的遗体火化了。靳纪强又来到医院,院方说,可以从同情的角度给家属3000元的补偿,但有个条件:不谈责任问题。靳纪强当场拒绝了,坚持认为医院是有责任的。第二天,他到新乡国信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律师同医院进行了接触,院方将补偿数额增加为8000元,甚至10000元,但闭口不提责任问题,而靳纪强则坚持必须在院方承认有责任的前提下再谈其他问题。因双方存在根本分歧,协商不成,靳纪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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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29日,靳纪强拿到了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孔祥瑞医疗纠纷鉴定意见》,鉴定称: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等,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孔祥瑞死于心脏猝死,系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故认为患者孔祥瑞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实属医疗意外死亡。靳纪强于1999年2月8日向新乡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这起医疗纠纷重新鉴定。

    3月25日,新乡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鉴定中说,孔祥瑞因“冠心病”发作造成“心源性猝死”,不是医护人员未能亲自陪送直接造成的结果,此起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同时又指出,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吸取四点教训。拿着鉴定,靳纪强找到了医院,谁知院方对这个鉴定并不认可,并且拒绝协商。4月7日,靳纪强赶到郑州,向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了鉴定申请。

    1999年11月6日河南省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新乡市第一人民法院出诊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院前急救过程中,未守护病人。患者病情变化时,医护人员也未对患者进行查体及抢救治疗,且医院不能提供急诊医疗文书资料。依据现有资料,无法鉴定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孔祥瑞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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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里的鉴定明确指出了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出诊医护人员的失职行为,靳纪强一纸诉状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75169.50元。

    原告胜诉

    2000年5月11日,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靳纪强诉被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医院在急救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0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靳纪强因其母孔祥瑞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4547.5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附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孔维国思仪),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