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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796
http://www.100md.com 2001年2月15日

     卫生部、人事部日前颁布《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标志着今后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了纲领性文件。

    《规定》指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考核、登记、评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是年度考核、聘任、卫生技术职务晋升和医生、护士执业医师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规定》还确定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来源,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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