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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次假药 十年别想卖药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2日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佟彤)“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者制定的处罚规定。从今年12年1日起,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是从198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根据近年来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的经验,此次修订的管理法特别将假药和按照假药论处的行为,劣药和按照劣药论处的行为,分别增加为8种和7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假药论处:国家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配制,或按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为劣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