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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生育权引发大讨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17日 北京晨报
     男人有没有生育权?如何保证男人的生育权?一场关于男人生育权的话题讨论近日在网络和电视中激烈展开——

    “公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这是正在审议之中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草案中的一个条款。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关于男人生育权的讨论中称,这意味着,男人有生育权成为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一个权利。 男人生育权毋庸置疑 “中法网”就此问题在千余名网民中做了一个调查,7成多的网民认为,男人是有生育权的。 近日,北京电视台《荧屏连着我和你》栏目录制了有专家、律师、心理咨询员和记者就此专题讨论的节目。与会者也一致认为,从法律上说,男人一直没有被剥夺生育权。巫昌祯教授认为,虽然法律特别说明妇女有生育也有不生育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人就没有此权利。对妇女的特殊规定,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中,很多妇女无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尤其是没有不生育的权利,所以需要对妇女予以特别保护。 生育权问题法理无法解决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助理翟雁说:“我们接到过很多女人和男人就生育问题咨询的电话。男人的观点是,自己有生育权,但是女人说,男人是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而对女人来说,女人享有生育权的同时,面临着怀孕和生产、哺育和看护、教育和看管等绝大部分抚养孩子的义务,几乎此后的全部生活就是孩子。所以女人认为,在生育权上,应该以女人为主。” 北京维义律师事务所的男律师王一兵从法理上理解为:“有权利能力,不意味着有实现权利的行为能力。生育权的实现是需要依赖其他权利的,而且权利行使时亦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即,没有女人的生育权,男人的生育权就无法履行,而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 但是,女人行使不生育权时是否侵害了男人的生育权呢? 很多法律专家的意见是,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关系的一种权利,单独界定一方的权利大小,是法理无法解决的。 面对法理与伦理的碰撞,巫昌祯的见解是,男人在社会中的任务是物质生产,女人则是物质生产和繁衍两个社会任务,因此法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会有保护妇女的特殊性。 男人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 “几年前,内蒙古就有一起起诉要求生育权的案件,结果是被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巫昌祯的意见是,“即使有法可依之后,法院仍然不会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因为生育权有其复杂性。” “因为判决是有强制力的,法院怎么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呢?”王一兵说。 男人生育权会成为离婚借口 当男人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怎么寻求保障? “夫妻沟通解决。”巫昌祯说,“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 据参加讨论的一位记者介绍,因为家庭压力,南京八旬老人就生育权起诉的案件已经撤诉,而实际上,老人起诉的动机也不是因为生育权,而是为了其他原因想和再婚的老伴儿离婚。 “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爱的契约,那么还有什么问题不好商量呢。”结束采访时,作为法律专家,巫昌祯的用词非常感性。 晨报记者 王小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