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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107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23日 文汇报
     日前,家住上海长宁区的一位黄先生向记者提供了3份病历证明。这3份病历分别来自本市3家大医院,证明的是同一个人的头部负伤,结论却截然相反:两家医院认定是新伤,一家医院认定为旧伤。

    伤者的头部到底是新伤还是旧伤?在医学发达和法制健全的今天,相信一定会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然而,让人们忧虑的是,如今有人拿病历变“戏法”,把简单的事变复杂,把很小的事搞大,给法庭带来许多麻烦。

    记者采访了本市的几家医院,一些医学专家指出,现在确实有人将“病历”变成了“变形金刚”:为了评残,腿脚本来没有问题,在病历上却突然出现了折断过腿脚的记录;为了报销,从来也没有住过院的,在病历上却突然出现了住院的过程;为了升官,肝上早就有病而且还在传染期的,在病历上却突然找不到这些记录……

    记者就修改病历的现象,请教了一些法律专家,得到一个肯定回答,同时也是忠恳的告诫:改“病历”制作伪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周斌告诉记者,在法律上,篡改病历的主体,如果是医生用做刑事诉讼的证据,可能构成伪证罪;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伪证的行为,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法律规定:构成伪证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