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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高校生结婚的规定”与《婚姻法》相悖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30日 中青在线
     “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合法吗?上海市司法局郭光东投书媒体指出,“不准高校生结婚的规定”与《婚姻法》相悖。

    每个新生告别中学进入大学教育的第一课里,都有“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这个“不准”于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这样的表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很多大学的布告栏里,都贴出过因为擅自结婚而被退学的“处分文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门规章,应该做重大调整。

    他说,今年教育部发文,取消了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妈妈考生”、“爷爷考生”以及大龄考生入学后,都会对这样的规定提出挑战。这是调整的现实要求。他介绍,“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在很多高校里,只针对本科生,对研究生,已经有很多变通的途径,比如在有些大学,只要申请结婚的双方年龄之和达到50岁,学校有关部门也给开“结婚介绍信”。

    他认为,遵从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则,应尽快调整“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韩大元教授介绍,“婚姻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通过规章来限制。

    在宪法的精神下,全国人大无论1980年颁布的,还是最近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都有这样的内容: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韩教授说,关于婚姻年龄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区才有权依法变通,只有法定权利机关才有权依法调整。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土政策”不管出于怎样的好意,都是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关涉结婚的特定问题上,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法律体系的统一。

    韩教授说,他了解了一些1990年发布这个规章的背景。当时在特殊的情况下,出发点有合理的因素,学校怕影响大学生的学习,也怕影响教学秩序。更早的时候,一些大学甚至还规定过“大学生不许谈恋爱”。

    “合理的出发点要通过合理的程序来保障。”他强调,制定一个法律或者规章,要看制定者有无权限,不能违法违宪。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结婚年龄,学校可以有一些对“晚婚晚育”的鼓励性要求,但不能有违法的规定。

    “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各个部门都应该清理一遍自己制定的规章文件,是否符合依法的要求?是否有违法违宪的内容?对不符合法治精神和立法程序的,变更、纠正,或者撤销。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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