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的、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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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4日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制订这一 《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以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工作安排、四期保护和福利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 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
(1)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都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8同,维护妇女劳动权益。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应禁忌参加某些劳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
(4)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前产后期以及哺乳期进行四期劳动保护的具体要求。如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 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规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流产的女职工也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对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在本单位内哺乳 往返途中的时间及哺乳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等。
(5)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法律效力。当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规定,对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侵害的女职工,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 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百拇医药
主要内容有:
(1)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都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8同,维护妇女劳动权益。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应禁忌参加某些劳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
(4)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前产后期以及哺乳期进行四期劳动保护的具体要求。如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 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规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流产的女职工也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对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在本单位内哺乳 往返途中的时间及哺乳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等。
(5)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法律效力。当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规定,对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侵害的女职工,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 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