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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088
术后钻头竟留体内半年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兰州晨报

    医务人员在手术时将一枚钻头留在了患者刘麟生体内,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致使其腿部未能及时痊愈。饱受痛苦的刘麟生怒而将手术单位天水市中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患者刘麟生共获得赔偿费1万余元。

    1997年8月18日,天水市秦安县信用联社职工刘麟生因车祸腿部受伤,被送到天水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放射性骨折”,急需进行“钢板内部固定手术”。当日,医院为其进行了手术。医务人员为患者固定好钢板上的5枚螺钉,在钻第6个孔时,钻头突然折断,前半截掉进患者腿内部的伤口内,医务人员当时并没有采取措施将折断的钻头取出,也没按手术操作规程操作,未给患者上第6枚螺钉就匆匆缝合了伤口,并用石膏将受伤部位固定了起来。9月8日,手术后刘麟生回家休养。在家经过5个多月的精心调理,他依然感觉伤口肿胀、疼痛,不能站立更无法行走,只好就近到秦安县人民医院检查,并拍了X光片。光片中显示他腿内有个折断的钻头,而且发现第3枚螺钉固定在骨缝中,导致骨伤不能愈合。刘麟生听后便托人带着X光片到兰州找已退休的骨科权威专家冯守成教授,冯教授通过电话向患者询问有关情况后,即认定由于钻头在腿内未取出而引发伤口发炎,要求立即拆除固定钢板、螺钉及钻头,否则会诱发为骨髓炎,这条腿就难保了。1998年2月16日,刘麟生在秦安县人民医院拆除了钢板、螺钉并取出掉在腿内的钻头。1998年3月2日出院时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小腿骨折钢板固定并感染”。4月20日,他到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4日该医院为其做了“左胫骨后外侧植骨及小腿外固定架固定手术”,5月11日治愈出院。

    之后的一年多时间,伤口虽然好了,但刘麟生的腿仍不能走路。他多次到天水市中医院找手术大夫询问病情,并以该院手术不成功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认为他们没有责任,拒绝赔偿。2001年4月13日,刘麟生将天水市中医院推上被告席。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方医护人员给原告做手术时折断钻头,但为了保证其余5枚螺钉的稳固性及其手术的及时完成,而未取出钻头,也未及时告知原告,应在此医疗纠纷中负主要责任。4月25日,秦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有效票据金额的70%,即11023.04元,另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元。双方服从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诉。5月中旬,天水市中医院给刘麟生支付了该承担的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记者王兰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