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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改革不能“一卖了之”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2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42期
     目前,在一些地方,参照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对中医医院的产权进行整体有偿转让,实行清产核资、资产变现,政府与医院、医院与职工身份两个“了断”的做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如下看法:

    一、中医医院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中医药”方针的基本单位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重要方针和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医院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方针指导下应运而生的。中医医院的建立,在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和发展地方经济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是贯彻落实“发展中医药”方针的基本单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医事业的认识不足,中医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和补偿不足,中医行业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也极大地制约了中医医院的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中医医院有其特殊的职能与任务,不能将中医医院交给市场去调节,简单地“一卖了之”,而是应该为发展中医事业包括中医医院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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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好中医医院是政府的责任

    我国基层中医医院大多数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建立起来的。与同级人民医院相比,普遍存在基础差、底子薄的“穷”病根。鉴于这一历史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省市依据《宪法》也纷纷颁布了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法规。如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中医条例》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坚持中西医地位上平等,事业发展上并重的原则”。并就“侵犯中医机构合法权益或擅自改变其性质的”制定了处罚条例。可以说,我们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已经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这也正是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按照政府的职能和职责,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文化、教育、卫生以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如果将中医医院卖掉,就意味着政府对中医医院责任的丧失,其结果是导致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难以贯彻落实,人民群众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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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和中医医院体制改革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其目的是把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与职工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向国家缴纳更多的税收。而作为履行社会卫生、弘扬民族文化职责的中医医院,通过政府的财政补助,其目的是发展中医事业,向人民提供优质的特色医疗服务,而且这种服务的收费是低于成本的。因此,企业和中医医院体制改革从本质上讲,其目的和意义不同。如果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盲目照搬某种模式,采用“杀鸡取卵”的办法达到某种目的,必将危害整个中医事业。

    国务院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未涉及医疗卫生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而将中医医院卖掉,采取政府与医院“了断”、医院与职工身份“了断”的方式,从政策上讲,没有依据;从事业上讲,有害无益。中医事业的民族性、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决定了中医医院的体制改革与企业的改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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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化中医医院改革,促进中医事业发展

    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已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充分体现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和有关措施。我们认为,中医医院的改革必须遵循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原则,从领导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上入手,建立起符合中医医院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同时,对负荷量不足、经营效益差、缺乏发展后劲的中医医院,应引导其进行服务结构调整,或实行服务模式的转变,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效率和效益提高,或促其与其他中医机构联合、重组,形成中医医疗服务集团,以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钟德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