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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家:克隆人一定要做吗?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14日 科技日报
     最近,对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问题争论极大,有人认为不能把人类胚胎干细胞用于医疗用途,而有人则认为科学的进步是不可阻挡的,关键看如何运用。8月27日,干细胞伦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编者就生命伦理学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翟晓梅教授,由于她时间安排紧凑,我们交谈的时间不到半小时。

    她以生命伦理学家的角度分析了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分析透彻精辟,见解独到,并提出了对该研究的管理建议,编者整理了翟老师的观点,发表如下,以飨读者。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翟晓梅

    科学的发展已经不是单纯地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预我们的生命过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道德支配的时代,科学的利刃意味着我们能够做更多的事。当科学家有了一个新的可能的领域时,总会受到道德的支配,总会产生伦理学问题。于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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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能够做的就一定要做吗?

    8月1日,就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明确禁止克隆的禁令之后,两个生命伦理学家来到国会山。他们各自的公文包里都装满着道德观点,他们要向参议院下属的一个委员会证明有关人类胚胎研究的道德性问题。不过,他们两个的道德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一个引用“强烈的本能约束”来谈保护人类最脆弱的部分——胚胎,以此证明有关人类胚胎的实验是明显不道德的;而另一个则引用“使好事发生胜于不幸的事情实际存在”,来证明情况并不是这样。

    在英国就这个问题的争论也非常相似。

    在英国,任何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都必须在“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令(HFEA1990)”管理下进行。HFEA的主要任务是对试管受精,捐精受精,人类胚胎研究颁发许可执照、进行监督。根据这个法令,使用体外人类胚胎进行的任何治疗、使用捐献的配子,贮存任何卵母细胞,精细胞或胚胎,以及无照进行人类胚胎的研究都是违法的。该法令不允许为了治疗研究而使用完整的人类胚胎获得干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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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生命伦理学界有很大争论。英国政府为了保持生命科学的领先地位,下令组成以首席医学官员Donaldson为首的评估小组,评估英国治疗性克隆胚胎的可能性以及该问题在伦理上的争论,并就是否应该实施人体克隆技术,拿出一份有说服力的报告。根据Donaldson的报告,人们认为这个法令应该改变。

    就在美国发布伦理学指导准则的同一周,英国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建议允许治疗性克隆产生新的胚胎。8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允许以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

    虽然英国政府在同意有限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的同时,强调不可以克隆婴儿,并以严格的立法来约束科学家的研究行为,但愤怒的反对者还是盛怒难平,表示要发起捍卫人类的尊严的抗议运动。科学家们则认为,这是迈向新医学的关键一步。解除千万个癌症患者、帕金森症患者和需要器官移植者的病痛,挽救他们宝贵的生命才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最高尊重。

    在主导着关于克隆和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争论中,很突出的特点是生命伦理学家的参与。布什总统宣布,芝加哥大学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里昂·凯斯将领导一个新的委员会来监控胚胎干细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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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社会如此依赖生命伦理学——一个在30年前几乎不存在的专业,来解决传统上由个人良心和信仰解决的问题呢?科学的发展已经不是单纯地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了,它大大拓展了人的能力,直接干预到我们的生命过程。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道德支配的时代,科学的利刃意味着我们能够做更多的事。当科学家有了一个新的可能的领域时,总会受到道德的支配,总会产生伦理学问题。于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提出来:凡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我们都应该做吗?

    伦理学原则为某一行动应该做或不应该做提供理由。是研究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什么。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学原则是:有利、尊重、公正和互助。人们曾经认为,由于每个人的信仰和价值观的不同,没有普适的伦理学原则,伦理学决策只不过是个人的偏好或者是某一共同体的偏好而已。但是过去20多年的伦理学研究表明,的确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伦理学,它构成了不同的个人或共同体观点的共同的伦理学基础——不同文化的科学家和医生可分享某些基本的价值。这是其普适性的一面。

, 百拇医药     但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由于宗教信仰、价值观、社会制度等文化的差异性——对这些价值的解释和先后次序可以不同,这是其地方性的一面。因为价值问题,更是与某一共同体的传统、文化有直接关系的。“医本仁术”。医学本身固有的性质是慈善性和利他性,医学的底线是任何时候不能伤害人,在身体、精神、人格和经济上伤害人。

    关于胚胎的伦理地位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来源大约有四种:人工流产后的人类胎儿组织;通过体外授精产生的人类胚胎,治疗不育症的夫妇不再需要;用捐赠者的配子通过体外授精创造的人类胚胎和通过体细胞核转移技术以无性生殖方法产生的人类胚胎。最后一种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在宗教色彩很浓的文化中,受精就是人之始,所以人工流产就是杀人,所以禁止堕胎。在中国文化中,“生”为人之始者。堕胎是我们文化所允许的。

    胚胎是不是人?这涉及关于哪一种实体拥有“人”(person)的资格的哲学讨论。这种讨论首先出现在人工流产的争论中。不过今天“人”这一概念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诸如有关脑移植、安乐死、生殖技术、以及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人、非人动物的道德地位以及干细胞研究伦理学问题的讨论中。在这个讨论中最重要的一个进展是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being)和人格意义上的“人”(person)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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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占有空间的一个物体,“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乃是把他放在分类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上。通过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人们表明他具有灵长动物的特征,诸如长长的肢体、五指(趾)手脚以及更多的专门化的神经系统”。但这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being)的定义只揭示了人类存在的某些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这样的定义是按照动物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一种存在,它只是描绘了人的摹拟像而不是人的真正形象。显然,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能够很容易地给人类下定义并确定其在动物世界的位置。但当我们在试图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或者当我们在试图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这一定义则是毫无价值的。只有“人”(person),这种人格意义上的人,才能成为社会中道德共同体的成份。他们是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具有一种道德关怀感。根据这样的观点,“人”是一个能思维、有理解力的存在者,他能够推理和反思并且能够认识自我。他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同样的思考。

    作为一个“人”,或人的人格生命,至少应具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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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的生物学层面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他拥有他独特的遗传物质,即人科人属(HomoSapiens)所特有的并带有其个人特点的23条染色体及其上面的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和机能、拥有发展意识经验潜能的脑,并具备发展与社会互动的潜能。认为受精卵就是人的那些人,将人归结为(还原为)某一基因组或一堆遗传物质,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生物学决定论,即基因决定论。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具有这一特定物质形态的人体和人脑又是成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

    2、“人”的心理学层面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他必须具有自我意识,或具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有意识经验的能力,这一点是较少争议的。某些高等哺乳动物,尤其是与人朝夕相处的高等哺乳动物或许也有自我意识的萌芽,但毕竟与人是无法同日而语的。

    3、“人”的社会学层面的意义。当我们将自我意识、意识经验能力作为“人”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时,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这个意识经验能力是如何发展出来的,仅仅有人体和人脑是否足够充分。那么我们的答案是,人体和人脑是发展意识经验能力的必要条件,但仅仅有人体和人脑还是不够充分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中。意识经验能力不同于任何机械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结构。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中完整地形成,是在参照“你”和“他”这面反躬自照的镜子才能形成,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与社会的互动(interaction)中才能形成。而这一特性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特征。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时,当代社群主义说“人”总是嵌在一定社群之内,当代女性主义主张自我是“关系中的自我”时,都是在强调“人”所特有的这一社会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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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就是说,人格意义上的“人”是拥有独特的生物学分类中人(HomoSapiens)的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尤其是脑)和机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直接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这个有机体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生物形态、生理、心理和社会方面的特征。胚胎是人类生物学生命(humanbiologicallife),不是人类人格生命(humanpersonallife)。但是,胚胎虽然还不是“社会的人”,虽然尚不具有人格生命,但它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为“社会的人”的潜力。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涉及到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这种操纵是否合适?因此我们毕竟不能像对待一片树叶或一管试剂那样去处理和操纵胚胎。胚胎具有一定价值,应得到一定的尊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操纵和毁掉。有效治疗疾病就是一个充分理由。但胚胎不具有与人同等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

    生殖性克隆不能得到伦理辩护

    治疗性的克隆是把克隆出的组织或器官用于治疗疾病,而生殖性克隆则是克隆人,不以治疗为目的。如果当事人知情同意;治疗性克隆及其研究在伦理上可以得到辩护。但生殖性克隆(克隆人)得不到伦理上的辩护。因为人是生物、心理、社会的集合体,具有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定人格。只能克隆基因,无法克隆环境。特定的人格是不能复制的、是克隆不出来的。所以克隆出来的只是与其父本或母本相同的基因组,而不是与其父本母本一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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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反对克隆人的理论在伦理学上是站不住脚的。比如宗教,认为生儿育女由上帝安排。但同样的理由也曾反对避孕、人工流产、计划生育、生殖技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理由已经被驳斥。克隆人会导致人类基因库的单一性,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的前途不利。会破坏家庭的完整性的理由不能从根本上反对克隆人。因为克隆少数的人就不会丧失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也不会破坏社会的家庭结构。至于克隆人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的问题则可以由立法机构来决定,或甚至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

    很多人把需要孩子或避免产生一个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孩子作为克隆的理由。这个理由本身在原则上可以成立,但在现实上,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消极后果。如果把克隆人作为研究对象或是为了提供器官,将来用做移植。克隆人的器官移植后不发生排异,是站不住脚的,克隆出的也是人,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不能为了研究的目的就把他们生产出来。我们不能把克隆人当作为他人服务的手段而利用他们。克隆人是为了“优生”的观点存在严重的伦理问题。在克隆谁、克隆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上,社会非常可能陷入严重的分裂。无性生殖是低级生殖方式,一套不变的基因组易发生突变,对克隆出来的人造成伤害。新的机体产生必须重编程序,克隆迫使这种重编在短期内进行,并且容易发生程序差错和缺失,对克隆人造成伤害。而且目前克隆技术尚不过关,许多残疾也并不能在胎儿时期鉴别出来,造成克隆新生儿严重残疾。克隆人的社会地位不确定会对他们造成伤害。由于这些伤害对其他人可能产生伤害。人的尊严不允许像产品一样被制造。婴儿像产品一样被制造和处理,一旦允许生殖性克隆,就难以防止各种目的的克隆,破坏了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道德滑坡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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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管理建议

    不管怎样,针对这个对人类具有巨大潜在好处研究的伦理学问题,不仅伦理学家,而且科学家和公众都怀有极大的热情通过各种媒介关注和参与着重要的争论。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在科学和伦理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就是说,以我国文化传统为背景,既不要妨碍这项对人类有巨大好处的医学科学的发展,又要保证人类干细胞研究和应用以符合伦理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在得到伦理学辩护(支持)的情况下,获得对干细胞研究和应用技术发展的最大宽容度。

    对人类干细胞研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包括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保证贯彻知情同意和保密原则。对人类干细胞研究及其审查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政府应该支持鼓励并非政府机构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以便更为有效地治疗多种疾病。但不允许生殖性克隆。干细胞来源主要应该用人工流产后的胎儿或体外授精多余的胚胎。利用这些胚胎必须事先获得父母或父母一方(当仅有一方在世时)的知情同意,并给予保密。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也可利用捐赠者的配子通过体外授精产生的胚胎,以及利用捐赠者体细胞通过核转移技术产生的胚胎。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事先获得捐赠者的知情同意,并给予保密。英国规定在干细胞研究中所用胚胎不得超过14天,如果这是出于科学上的理由,我们也应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决不许将干细胞研究用的胚胎放回到子宫内,不允许制造人类胚胎与其它物种胚胎混合的嵌合体。不得买卖胚胎和尸体胎儿组织。人类干细胞研究方案首先须经过本单位(医科大学或省级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然后经过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人类干细胞研究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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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随着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日益深入,生命科学家对它的认识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使利用它治疗各种疾病成为可能。然而,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工作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很大争议,出于社会伦理学方面的原因,有些国家甚至明令禁止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1998年11月1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写信给美国国家生命伦理专家委员会,要求他们对有关人类干细胞研究所涉及的问题,权衡医学的和伦理学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价。经过9个月的认真研究,美国生命伦理学专家委员会于1999年9月7日向克林顿总统提交了“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问题”的报告。委员会研究了大量的科学、医学、法律的特别是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和胚胎生殖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问题。委员会的报告针对不同领域提出了13条建议。其中最重要的建议涉及产生和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和人类胚胎生殖细胞。报告认为产生和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和人类胚胎生殖细胞应该以两种方式进行限制。

    第一、这样的研究应该仅限于使用目前干细胞来源中的两种——胎儿尸体材料和不育治疗之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剩余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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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主持这类研究应该附带适当的和公开的国家监督与评价制度。

    不久前,美国政府宣布将有选择地资助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的医学研究。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已经发布了可以申请联邦政府的资金从事这项研究的有关单位名单。NIH同时发布了一系列伦理学指导准则,凡申请NIH资金的科学家必须遵守这些伦理学准则。

    今年1月22日,经过异常激烈的争论,英国议会上院通过了允许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法案,从而为“治疗性克隆”研究开了绿灯。

    英国卫生大臣又宣布,英国政府行将立法,禁止克隆人类。为此,英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禁止克隆人的国家。此次英国政府行将以立法形式禁止的是“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这是继今年1月英国给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研究提供法律保障后,为“治疗性克隆”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进一步敞开方便之门后的又一重大举措。这实际上是对前一个法案的进一步完善,这两个法案将配套成为完整的法律保障,使“治疗性克隆”技术健康、有序、迅速、无干扰地发展下去。长期以来,英国在生物遗传工程、基因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年前,第一例试管婴儿就是在英国诞生的。4年前,第一例无性繁殖的小羊多利也是在英国降世的)为了保住其生命科学研究的领先地位,英国政府顶住来自宗教领袖、反堕胎团体的巨大压力,对“治疗性克隆”给予强大的支持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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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法国总理若斯潘表示,法国政府将允许对人体器官克隆技术进行用于医疗目的的研究,但严禁进行克隆人的研究。

    若斯潘当天在法国伦理学咨询委员会会议上说,进行人体器官克隆研究必须有严格的先决条件,即必须在不育妇女的丈夫去世以后才能将冷冻胚胎置入女性子宫。法国从80年代至今共储存了数万只人体胚胎,以便帮助不育夫妇。但由于法国严格的双亲法案,这些人体胚胎一直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法国科研人员一直要求修改相关法律,以便利用这些冷冻胚胎来加快对人体器官克隆技术的研究。

    一种新技术常常是一把双刃剑。社会控制得当,可以增大积极作用而减少消极作用。这种社会控制可以在医院或研究机构、学会或联合会、立法机构等不同的层次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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