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备受天津市民关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1月1日正式启动。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此次医保改革,旨在建立一种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门(急)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原有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日显,如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医疗服务成本过高、不合理费用增长过快;财政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职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覆盖面比较窄,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原则精神,又结合地方实际,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广大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基本保持了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现有医疗消费水平。
考虑到天津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与医疗消费水平差异相对较小和地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即实行一个统筹层次,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险筹资比例为9%+2%,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统帐结合原则,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前者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后者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社区服务站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还建立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及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为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体系,特别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结算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天津市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办法,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保险费补助和救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配套办法和《规定》共同构成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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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医保改革,旨在建立一种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门(急)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原有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日显,如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医疗服务成本过高、不合理费用增长过快;财政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职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覆盖面比较窄,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原则精神,又结合地方实际,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广大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基本保持了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现有医疗消费水平。
考虑到天津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与医疗消费水平差异相对较小和地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即实行一个统筹层次,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险筹资比例为9%+2%,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统帐结合原则,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前者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后者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社区服务站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还建立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及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为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体系,特别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结算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天津市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办法,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保险费补助和救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配套办法和《规定》共同构成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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