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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病愈后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1月20日 医学空间
     为了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11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昨审议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法规的制定,将为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近年,本市受社会环境因素等的影响,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疾病的人数约有16万,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近万人,轻性精神疾病患者和需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的更多。

    与此同时,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也屡受侵害。据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姚新伟介绍,目前上海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主要受到四方面的侵害:一是人身权利得不到保证,如至今还存在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二是受经济条件、家族对治疗信心、家族的歧视偏见、医疗水平等的影响,患者尤其是无业和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就业、就学权利得不到保障。四是在某些公共场合受到歧视,如一些乘车须知在不分是否发病情况下规定,精神病人不准乘车。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总则强调,精神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在疾病治疗阶段,明确了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医疗看护人享有了解疾病的诊断、病情、治疗方案和治疗可能带来后果的知情权;享有参与或者不参与医学教学、科学、研究、临床试验的决定权;享有对诊断复合有要求组织会诊、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享有在住院治疗期间的通讯、会客权利。条例(草案)明确,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资格。

    《新闻晨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