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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398
关于护士节表彰奖励“模范护士”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8日 林琳护理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有关部委,本部直属单位:

    近年各地为加强对护士的理想、道德教育,调动广大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普遍开展了表彰优秀护士或理想演讲等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涌现了一批深受群众称赞的好护士。为了进一步表彰他们的功绩,鼓励更多的护士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以争取社会的理解、尊重,提高护士的社会地位,决定今年“5.12”国际护士节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模范护士”的活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推荐。获得卫生部“模范护士”光荣称号者,由部颁发奖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精神,每人晋升一级工资;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其中从事护理工作30年及其以上者,今年退休的,或以后退休时仍保持“模范护士”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10%,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表彰奖励“模范护士”,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年开展评选优秀护士等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和推荐。受表彰者必须从热爱护理专业、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态度好、深受群众好评、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迹突出的在职护士中选拔。坚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

    二、推荐的人选,以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中、青年护士为主,并根据名额多少,做到城、乡并重,医院、基层兼顾,适当考虑从事预防保健、护理教育和护理管理等方面的人选。工矿企业系统、计划单列市、本部直属单位统一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进行推荐。

    三、请按分配名额填写“全国模范护士登记表”,并将其中1~2名最佳人选的先进事迹整理成书面材料(文字简炼,以不超过1500字为宜),一并于4月底以前报我部医政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

    1988年4月6日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