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办法》今年底执行
国家药监局已起草《医疗机构制剂审批办法》,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重申了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25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关于法律衔接问题,国家药监局拟作如下3方面的规定。1、从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据上述办法和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报医疗机构新的制剂品种,并核发制剂批准文号。2、各省级药监局对2001年12月1日前审批的所有医院制剂品种,依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并核发统一的制剂批准文号。3、凡未取得省级药监局核发的批准文号的制剂,从2003年1月1日起,均不得继续配制;从2003年7月1日起,均不得继续使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