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范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
昆明市计委近日转发了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昆明市有关医疗机构将政府定价药品在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价差的65%让利给患者。
《通知》指出:
一、昆明市属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医疗机构、昆明地区的中央和省属及市属大中型企业的医疗机构、昆明地区(除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以外)驻滇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由昆明市计委管理,统一执行昆明市计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办法制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招标采购后的实际零售价,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后公布并报市计委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本着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兼顾医疗机构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其中65%让利给患者,35%分配给医疗机构。
计算公式为:
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国家或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分配给医院的降价价差率
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省备案公布或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分配给医院的降价价差率
上述公式中的“分配医院的降价价差率”按35%计算;“[省备案公布或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以执行省备案公布零售价格为主,无省备案公布零售价格的,执行当地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批零差率根据中标药品的价值大小实际差别差率,以最小使用单位或最小零售单位计算,中标价格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按20%,中标价格在10-100元(含100元)的按15%,中标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按10%。
三、昆明市计委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通过《云南药品价格》旬刊和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患者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摘自新华社), 百拇医药
《通知》指出:
一、昆明市属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医疗机构、昆明地区的中央和省属及市属大中型企业的医疗机构、昆明地区(除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以外)驻滇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由昆明市计委管理,统一执行昆明市计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办法制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招标采购后的实际零售价,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后公布并报市计委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本着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兼顾医疗机构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其中65%让利给患者,35%分配给医疗机构。
计算公式为:
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国家或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分配给医院的降价价差率
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省备案公布或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分配给医院的降价价差率
上述公式中的“分配医院的降价价差率”按35%计算;“[省备案公布或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以执行省备案公布零售价格为主,无省备案公布零售价格的,执行当地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批零差率根据中标药品的价值大小实际差别差率,以最小使用单位或最小零售单位计算,中标价格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按20%,中标价格在10-100元(含100元)的按15%,中标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按10%。
三、昆明市计委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通过《云南药品价格》旬刊和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患者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摘自新华社),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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