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
江苏省新近出台了《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和统一了全省零售药店的设置标准和开办程序,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将零售药店的审批权正式下放到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该省零售药店经营水平,保证药品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新出台的《办法》对新开办零售药店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新开办零售药店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职称,其中药店位于城区的还必须是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二是软、硬件要求大大提高。新开办药店必须整体达到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并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大、中、小型零售药店必须分别配有国家目录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1000、800、500种以上,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三是布局必须合理。新开办药店与其他药店之间必须保持一定间距,小于该间距的零售药店,除各项软、硬件条件明显优于先设置的外,一律不予审批。
该《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成为零售药店的经营人员。(摘自新华社), http://www.100md.com
为提高该省零售药店经营水平,保证药品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新出台的《办法》对新开办零售药店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新开办零售药店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职称,其中药店位于城区的还必须是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二是软、硬件要求大大提高。新开办药店必须整体达到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并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大、中、小型零售药店必须分别配有国家目录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1000、800、500种以上,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三是布局必须合理。新开办药店与其他药店之间必须保持一定间距,小于该间距的零售药店,除各项软、硬件条件明显优于先设置的外,一律不予审批。
该《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成为零售药店的经营人员。(摘自新华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