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拒绝生小孩,丈夫告上法庭
日前,武汉市民胡某因妻子张某不愿生小孩,一怒之下以其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这起由武汉市口区判决的离婚官司引发司法界争议,也引出了一个新的话题:男人有要求老婆生育的权利吗?。
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幸福地结合了。两人是大学同学,是10年恋爱才结的甜蜜果。胡某希望自己能够当上爸爸,可几年过去了却总是不见妻子怀孕。胡某开始怀疑是生育能力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原来张某婚后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小孩,胡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张某不要小孩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是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为生小孩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要求离婚,妻子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起诉书称: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8月24日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这起武汉首例生育权官司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男人是否拥有生育权?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女姓的生育权利作了规定,而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却没有任何规定。
婚姻法专家刘引玲副教授认为,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放弃生育权,意味着人们正从传统那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婚姻模式中走出来,现代人更加注重夫妻本位主义、个人情感及生活质量,从多子多福到只生一个,再到选择生育权,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而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却认为:如果法律赋予了男性生育权的话,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这位人士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东方网), 百拇医药
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幸福地结合了。两人是大学同学,是10年恋爱才结的甜蜜果。胡某希望自己能够当上爸爸,可几年过去了却总是不见妻子怀孕。胡某开始怀疑是生育能力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原来张某婚后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小孩,胡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张某不要小孩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是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为生小孩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要求离婚,妻子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起诉书称: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8月24日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这起武汉首例生育权官司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男人是否拥有生育权?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女姓的生育权利作了规定,而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却没有任何规定。
婚姻法专家刘引玲副教授认为,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放弃生育权,意味着人们正从传统那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婚姻模式中走出来,现代人更加注重夫妻本位主义、个人情感及生活质量,从多子多福到只生一个,再到选择生育权,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而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却认为:如果法律赋予了男性生育权的话,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这位人士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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