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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247
浙药监市[200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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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徐州淮海制药厂治偏痛颗粒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

    徐州淮海制药厂:

    你厂2001年9月4日在《都市快报》第21版上发布的“头痛有新药”中的“治偏痛颗粒”药品广告,其内容已超过了我局审查核定的宣传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第(四)款、《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3条、第7条的规定。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13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收回“治偏痛颗粒”药品广告在我省办理的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2001070355号],并责成你厂立即停止该药品在我省的广告发布,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药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市场监督处。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