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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309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吉林四平塔山制药厂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1日 浙江医药网
     生命之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电视)的通知

    吉林四平塔山制药厂:

    你长2001年7月8日上午九时左右在《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发布的“生命之星”药品广告,其内容严重超出了我局审查批准的宣传范围,广告画面出现众多著名歌星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声称“生命之星是心中不倒的英雄”,含有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1)款、《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即日起收回药品在我省办理的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视)2001060083号],并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命之星”药品广告在我省的发布,于2001年7月25日前将《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市场监督处。我局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