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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253
加入Wto对我国卫生服务部门的影响及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2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81期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所长蔡仁华

    加入WTO将给我国卫生服务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巨大的冲击。卫生部门应当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这里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一) WTO的有关规定与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GATT)。

    19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过后,一些国家倡议建立一个旨在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并于1947年10月在哈瓦那通过了《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这个组织当时未能正式成立,但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达成的协定,与《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的规定,一同构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并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时GATT成员国共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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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意大利提议建立“多边贸易组织”,该倡议得到了欧共体、加拿大、瑞士和美国的支持。1993年11月,乌拉圭谈判结束前,各成员国原则上达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定”,并在美国提议下,把“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根据该协定,WTO(世界贸易组织)

    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取代原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当时成员国共104个。

    WTO是全球进行多边谈判、实施多边贸易协定、监督各国贸易政策和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的顶级机构。其宗旨是扩大世界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推行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完整的、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WTO与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共同构成当今世界3个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到目前为止,WTO现有142个成员国,在多边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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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属18个协定,与卫生相关的主要有5个,即: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这里主要探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卫生部门的影响。

    GATS将服务分为160个部门、12个项目,卫生服务是第8项“卫生及社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

    根据GATS,各成员应遵循如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给予任何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措施,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

    2.国民待遇原则。除了通过谈判确定的限制之外,各成员给予任何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市场准入原则。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在减让表中同意给予的待遇。而且,除非在减让表中说明,不允许实施下列6个方面的限制:A.服务提供者的数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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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C. 服务业务总量;D. 雇佣自然人总数;E.

    法律主体形式;F. 外资份额。

    4.消除“贸易壁垒”原则。各成员应尽力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如资格要求、许可程序、技术标准等。各成员还应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相互承认学历、工作经历以及颁发的许可证。

    5.例外原则。服务贸易中,各成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援引例外措施:如政府对服务业的补贴,应通过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规则,来避免补贴对服务业的扭曲作用;应允许发展中国家灵活地运用服务业补贴规则,但服务业补贴范围和数量等资料应予公布。

    6.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应将其所制定的涉及服务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措施(包括其参加的国际协定等),最迟在其生效之前公布。各成员还要尽快建立起提供这些法律条款咨询义务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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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所有成员应定期进行连续的多边谈判,以使服务贸易自由化达到较高水平。自由化进程应适当尊重各成员国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部门的发展水平。

    8.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服务业较为落后,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义务促进商业性技术转让,以提高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促使其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发展中国家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可以先开放较少的服务部门,放开较少类型的交易,采取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主要有4种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Trade):即从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如A国某医疗中心向B国的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服务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A国的居民赴B国就医;C国的学生去D国医学院校留学、进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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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A国的医院、公司到B国独资或合资开办医疗服务机构等。

    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如A国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B国通过资格考试或认证,应聘于B国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等。

    (二) 国际上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概况(略)

    (三)加入WTO对我国卫生服务部门的影响

    31我国关于“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承诺

    1999年11月15日中美谈判达成“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我国卫生服务部门承诺开放医疗和牙医服务两个部门,具体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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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跨境交付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没有限制。

    2在境外消费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都没有限制。

    3在商业存在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有一定的限制:

    市场准入的水平承诺主要是: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即外资独资的企业)和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暂不作承诺,除非在部门承诺中另有规定。

    卫生领域的部门承诺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一起设立中外合营合作医院和诊所,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70%,即外方可控股,但不可独资。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有数量限制。

    国民待遇的水平承诺主要是:在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医疗服务方面,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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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领域的部门承诺是,要求合营医院或诊所中,医生和医务人员的大多数为中国公民。

    4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市场准入除水平承诺和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以后,在中国提供短期的医疗服务。短期医疗服务的时间为6个月,并可以延长至1年。

    国民待遇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从上述承诺或限制内容来看,我国卫生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中,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均没有限制,由于技术装备水平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制约,目前也不可能成为主要方式,对我国医疗机构不会形成大的冲击。影响较大、利益直接的是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方式近年来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开放,也在管理实践中取得一些经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管理人员中大多数认为,医疗卫生服务部门进一步对外开放是利弊同在,喜忧参半。

    32 我国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政策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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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际、国内来看,卫生部门开放主要指的是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属于开放较早的领域: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2年,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这些部门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也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

    2000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以“入世”谈判中我国已作出的承诺为根据,符合WTO逐步开放的原则和要求。《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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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尚无准确统计数据。据估计,全国约有2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经营规模上,这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总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在服务内容上,比较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骨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影像诊断等项目,综合医院较少。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大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广东等地。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香港、台湾地区。在合作年限上,以10年至20年居多,约占72%。1996年至1999年卫生部严格控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标准,平均每年仅批准5家左右,总的发展态势比较平稳。

    33 加入WTO对我国卫生服务部门的利弊得失

    经初步分析,“入世”后,医疗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对我国卫生部门的改革与发展将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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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与医疗服务能力。

    加入WTO,进一步开展卫生服务贸易,有利于引进适宜的、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促进学科建设和医学发展;同时,引进科学的管理模式,经受医疗服务市场有序竞争的考验,有利于提高我国公立医院的管理水平。

    2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

    加入WTO后,我国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改制转型、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将吸引国内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以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将逐步形成。

    3丰富医疗服务的层次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改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换,健康观念变化,人口老龄化加快与独生子女增加,以及医疗消费支付能力提高,医疗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日趋凸现,与之相适应,医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结构的全方位调整,将有利于满足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健康相关产品与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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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利于卫生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

    1对公立医院现行管理体制与经营模式的冲击。

    我国医疗市场目前还属于“原始市场”,公立医疗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还缺少独立的决策权,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医疗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使一部分机制僵化、资源虚耗的公立医院处于劣势,发生分化,变更产权,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整个医疗卫生系统的稳定。

    2对医疗卫生技术队伍的冲击。

    医疗市场开放使医务人员面临激烈的就业、就职竞争,职工下岗分流的危机感增强,公立医院技术骨干队伍的稳定性面临挑战。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占有的策略是“本地化”原则,即输入资本,当地招聘人才,迅速有效地占领市场。公立医院高级专业人才有可能纷纷流向条件好、待遇高的合资医院,而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流失,意味着公立医院业务技术水平下滑,市场份额减少,经营状况更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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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医疗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医院产权多元化与经营多样化,给我国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卫生部门在行政职能上如何由以“办”机构为主,加快向以“管”服务为主转化;在市场准入上如何既严格把握医疗服务人力、物力要素的入口,又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市场监管上如何由重“身份”管理进而重“行为”管理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应对加入WTO的若干建议

    根据WTO的原则和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得失分析,提出如下若干建议:

    41 组织有关WTO的学习与培训,全面认识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意义

    建议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研讨班等,重点对各级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和大中型医院院长宣传有关WTO的基本知识与原则要求,全面认识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要求大家不自我封闭,要放眼全球;不畏难怕输,要竞争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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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积极参与制订“游戏规则”,实施分步开放策略

    卫生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开放政策的制定,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利用WTO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例外条款,实施积极稳妥、分步开放的策略,避免全方位快速开放对国内医疗机构的冲击,为国内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争取比较宽松的环境。近期,应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期”,调整现行政策,修订规章制度,完善竞争守则,为进一步开放打下厚实的基础。

    43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略)

    44. 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关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并不属于开放卫生服务市场的范畴,但涉及“检验服务”问题,也必须采取应对措施。

    货物检验是“入世”服务贸易谈判的热点问题之一,实质上是“货物检验的国民待遇问题”,WTO要求各成员国货物检验应符合“简单、透明、统一”的原则,本国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检验层次、检验程序、检验标准和收费标准等要适用同一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公开透明,检验的程序要简化,避免多头检查。

    我国“入世”谈判中,已就上述问题作出承诺,并且政府管理部门与职权划分也正在作相应调整。不论行政部门的职能如何调整,按照国际通行原则,简化检验程序,遵照“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的要求统一检验标准,是今后货物检验及其管理的必然趋势。

    卫生部门目前主管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与监督工作,当前,宜将检验服务与监督执法进一步理清,职责分离。努力统一标准,简化程序,强调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技术规范,提高检验服务质量,同时完善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以保证相关产品的合格、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