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开展中医医疗工作应“知法在先”
某省卫生厅厅长率20余名中医专家赴港参加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之余组织专家们为当地民众义诊,不料却被港地有关部门以“非法行医”扣押,经多方周旋才免于处罚。类似这样因不了解香港地区有关法规而“无证在港行医”和“无证在港进行中医义诊”等不规范现象,已成为内地与香港中医药交流合作主旋律中的一个不和谐音。
随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告》的正式执行,这些现象将逐步得到规范。这是记者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要求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大局观念,在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中医医疗及中医药其它各项合作中,要加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学习与理解,以基本法为原则开展各项交流与合作。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沈志祥介绍,在1997年前,香港中医没有合法地位,与西医不平等,政府仅发给“草药贩卖者”牌照。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基本法第13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药卫生服务的政策”,1999年2月3日,特区政府将中医条例草案交特区立法会审议,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通过中医条例,香港中医合法化。
香港《中医药条例》对在港行中医有严格的规定并有相关惩处条例。第八部第83条指出,任何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拟聘用人员主要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临床教学或研究。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给该人有限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其手续为报注册事务小组、批准、中医组发有限制注册证明书。第108条规定:处罚:未经注册执业即属犯罪,监禁3年;获有限注册人在界定范围外中医执业,3级罚款,6个月监禁。
目前在香港有权邀请内地中医师并代申请有限制注册的5个单位是: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另据悉,香港政府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表列中医师制度。香港中医药管委会去年12月19日宣布,在8000多名申请者中共有7707名被接纳为表列中医,从3月1日起,非表列中医将不得在港行医。, http://www.100md.com(陆静)
随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告》的正式执行,这些现象将逐步得到规范。这是记者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要求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大局观念,在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中医医疗及中医药其它各项合作中,要加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学习与理解,以基本法为原则开展各项交流与合作。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沈志祥介绍,在1997年前,香港中医没有合法地位,与西医不平等,政府仅发给“草药贩卖者”牌照。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基本法第13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药卫生服务的政策”,1999年2月3日,特区政府将中医条例草案交特区立法会审议,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通过中医条例,香港中医合法化。
香港《中医药条例》对在港行中医有严格的规定并有相关惩处条例。第八部第83条指出,任何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拟聘用人员主要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临床教学或研究。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给该人有限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其手续为报注册事务小组、批准、中医组发有限制注册证明书。第108条规定:处罚:未经注册执业即属犯罪,监禁3年;获有限注册人在界定范围外中医执业,3级罚款,6个月监禁。
目前在香港有权邀请内地中医师并代申请有限制注册的5个单位是: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另据悉,香港政府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表列中医师制度。香港中医药管委会去年12月19日宣布,在8000多名申请者中共有7707名被接纳为表列中医,从3月1日起,非表列中医将不得在港行医。, http://www.100md.com(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