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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3458
生下畸形儿产检单位有无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1年7月30日 国医网
     一名孕妇去南京某三级甲等医院建卡做定期产前检查,医院在一番检查测试之后告知其胎儿正常,可该孕妇足月后却分娩了一个畸形婴儿。为此,该孕妇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推上被告席。这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优生选择权案昨天在南京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医院从人道主义角度一次性补偿3000元;驳回李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医院与李某夫妇各承担一半。

    家住南京十字街的李某夫妇为求生下一名健康的后代,在李妻受孕后就选择了离家较近的某三级甲等医院建卡做了三次检查,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结论均为“脊柱排列整齐”,且其他检查项目并无异常。1997年5月12日李妻在医院生下一名女婴。1998年2月,李某夫妇发现婴儿背部有异常,同年5月22日经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侧弯(半椎体畸形)”。后经南京市鼓楼医院再次诊断为此症,并被告知需历经十余年,可能不少于两次手术及其他方式治疗,方可给予矫正,且治疗效果是否理想,不能预见。

    李某夫妇在痛苦之余认为,医院在做产前检查时,给出了“脊柱排列整齐“的结论,从而造成李某夫妇形成一种错觉,即所怀胎儿是个正常健康的胎儿。为此,李某夫妇诉称,医院的产前检查未能尽到相应的检查义务,而且就个案而言此事还有别于其他医疗纠纷。此案是医院在明知所用手段、设备与适应症不相符的情况下,武断地出具的检查报告导致了李某夫妇被动地放弃了优生。在国家实行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的国策下,此种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是对当事人优生选择权的一种侵害,因此医院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李某夫妇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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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辩称,由于现行医疗技术的限制,医院不能确证孕妇所怀胎儿半椎体畸形残疾,而且在整个产前检查过程中医院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医院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鼓楼法院派出由分管民庭院长为审判长的5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处对此案进行重新鉴定,并向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的知名专家作调查咨询。根据省高院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调查结论,法院先主持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院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补偿李某夫妇3000元人民币。李某夫妇则坚持要求索赔2万元。调解失败后,法院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之后,记者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医院的代理人称,承担一半诉讼费即意味着医院也存在一定过错,这一点医院不能接受。该代理人认为,医院没有误诊,所以也谈不上对李某夫妇的优生选择权造成侵害。同时,该代理人表示,每年中国会出生80万名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如果医院要承担生育缺陷儿的法律责任的先例一开,每年会产生无数起官司,“医生还能当下去吗?医院还能开下去吗?”据此,医院方不排除提起上诉的可能。

    而李某夫妇的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薛火根律师则认为,根据省高院的法医鉴定报告,该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会误导患者或家属形成“没有先天畸形”的想法,所以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判决结果,李某夫妇将考虑提起上诉。李某则向记者表示,根据计划生育政策,他只能生一胎,现在生了这么个畸形儿,必将需要生育二胎,假如生了二胎,这笔额外的费用是否该由医院承担也在他考虑之列,他绝不会轻易放弃诉权:“我要捍卫我的优生选择权!”

    江苏省法律界内资深专家指出,由于此案是我国首起就优生选择权提起的诉讼,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影响到相关司法进程。相应的立法也将会提上议事日程。江苏省法学会一位负责人则肯定地指出,该案例必将为最高院收录,因为就目前法律而言,这种诉讼还是一个空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