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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3706
人事部、卫生部、药监局三部局出台执业药师认定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16日 好医生

     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如何认定?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给出了明确说法。

    药品使用单位包括机构改革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药品检验机构。三部局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范围是在药品使用单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在药品使用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三部局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申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军队所属单位的人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今年10月30日前送到由三部局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据悉,根据药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人事部、国家药监局还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做出了补充规定,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这些条件有:一、1988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被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被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1999年4月1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据了解,药品使用单位不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条件的药事工作人员要想取得执业药师资格,须按规定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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