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放医疗服务的承诺与政策
1999年11月15日中美谈判达成“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我国卫生服务部门承诺开放医疗和牙医服务两个部门。具体承诺如下:
●在跨境交付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没有限制。
●在境外消费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都没有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有一定的限制。
市场准入的水平承诺主要是: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即外资独资企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暂不作承诺,除非在部门承诺中另有规定。卫生领域的部门承诺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一起设立中外合营合作医院和诊所,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70%,即外方可控股,但不可独资。且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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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水平承诺主要是:在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医疗服务方面,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卫生领域的部门承诺是,要求合营医院或诊所中,医生和医务人员的大多数为中国公民。
●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市场准入除水平承诺和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许可以后,在中国提供短期的医疗服务。短期医疗服务的时间为6个月,并可以延长至1年。国民待遇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从上述承诺或限制内容来看,我国卫生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中,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均没有限制,由于技术装备水平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制约,目前也不可能成为主要方式,对我国医疗机构不会形成大的冲击。影响较大、利益直接的是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方式近年来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开放,也在管理实践中取得一些经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管理人员中大多数认为,医疗卫生服务部门进一步对外开放是利弊同在,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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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以来,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制定了一系列我国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政策,使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发展态势平稳。
从国际、国内来看,卫生部门开放主要指的是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属于开放较早的领域。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2年,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这些
部门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也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
2000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以“入世”谈判中我国已作出的承诺为根据,符合WTO逐步开放的原则和要求。《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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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多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尚无准确统计数据。据估计,全国约有2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经营规模上,这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总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在服务内容上,比较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骨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影像诊断等项目,综合医院较少。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大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广东
等地。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香港、台湾地区。在合作年限上,以10年至20年居多,约占72%。1996年至1999年,卫生部严格控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标准,平均每年仅批准5家左右,总的发展态势比较平稳。, 百拇医药
●在跨境交付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没有限制。
●在境外消费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都没有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有一定的限制。
市场准入的水平承诺主要是: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即外资独资企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应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暂不作承诺,除非在部门承诺中另有规定。卫生领域的部门承诺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一起设立中外合营合作医院和诊所,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70%,即外方可控股,但不可独资。且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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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水平承诺主要是:在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医疗服务方面,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卫生领域的部门承诺是,要求合营医院或诊所中,医生和医务人员的大多数为中国公民。
●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市场准入除水平承诺和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许可以后,在中国提供短期的医疗服务。短期医疗服务的时间为6个月,并可以延长至1年。国民待遇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从上述承诺或限制内容来看,我国卫生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中,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均没有限制,由于技术装备水平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制约,目前也不可能成为主要方式,对我国医疗机构不会形成大的冲击。影响较大、利益直接的是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方式近年来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开放,也在管理实践中取得一些经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管理人员中大多数认为,医疗卫生服务部门进一步对外开放是利弊同在,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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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国内来看,卫生部门开放主要指的是医疗服务部门的开放。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属于开放较早的领域。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2年,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这些
部门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也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
2000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以“入世”谈判中我国已作出的承诺为根据,符合WTO逐步开放的原则和要求。《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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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多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尚无准确统计数据。据估计,全国约有2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经营规模上,这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总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在服务内容上,比较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骨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影像诊断等项目,综合医院较少。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大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广东
等地。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香港、台湾地区。在合作年限上,以10年至20年居多,约占72%。1996年至1999年,卫生部严格控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标准,平均每年仅批准5家左右,总的发展态势比较平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