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疗机构可较好实现医疗服务公平性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产权改革正在我国一小部分地区进行探索,对这种改革探索,截然不同的观点的争论此起彼伏。笔者认为,认真分析世界范围内第三部门理论的发展,观察思考一下非政府办的非营利组织的日益兴旺,可能对于这场争论有所裨益。
———第三部门理论告诉我们: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均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提供
按照惯例,包括现在卫生系统的多数人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这种特性,决定着花钱买这个物品的人无法阻止不花钱的人享受同样的好处。花钱与不花钱的结果是一样的,当然任何人不愿意当“冤大头”,这种责任自然而然落在政府的头上。农村卫生改革,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预防保健是公共物品,理当由政府负责。这似乎已成为众口一词的改革主旋律。然而,第三部门的理论认为,即便是
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负责,也可以由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组织来提供。
, 百拇医药
1974年,美国一个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提示人们,第三部门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营机构。这个理论的出现,使得市场经济中的第一部门———政府组织,市场经济的第二部门———营利组织以外,出现了新的空间,即非营利组织,并名为第三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的主体之一———营利组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组织丰富多彩的生产,实现私人物品的供给,这个领域,市场机制可以尽情发挥作
用。但是,社会实际中,还有众多领域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例如卫生领域的基础卫生设施,一部分预防保健服务。这些产品,公众需要,但谁也不愿意付钱。这种市场失灵,只有政府可以弥补,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为责任,弥补市场失灵。
但是事情到此没有终止。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又会碰到一系列难题。突出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和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来生产购买公共物品不时发生矛盾。这在我国尤为突出,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公共物品的需求还会出现过度需求和特殊需求的情况。计划免疫“四苗六病”的接种,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物品,使社会多数人受益,但是,免疫接种范围越来越广,全部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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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提供,政府承受不了,需要得到这方面服务的人群意见也会越来越大。看来,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失灵又出现了。在这种现实面前,政府的制度选择往往是非常理性而现实的。
一般而言,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定位于大多数人的需求,或言“中位选择”,无法满足一小部分人的特殊需求或者过度需求。在私人物品由市场的营利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中位选择由政府这个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同时,政府大力发展非政府办的非营利组织,以满足社会的特殊、过度的公共物品需求,的确是做了一件市场无法做、政府又不能为的有效选择。这也是世界第三部门———非政府办非营利组织大力发展的原因所在。
用这个理论分析现在农村卫生改革中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我们认为争论似乎没有什么必要。既然公共物品的提供都可以由第三部门来承担,可以由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组织来提供,那么作为私人物品的医疗服务由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也完全是可以的。
———“非政府办”是否一定要成为营利性机构?大力发展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为农村卫生改革的主要政策举措
, http://www.100md.com
学习第三部门的理论,起码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可以帮助政府追求公共社会目标,为社会提供一大批公共产品,以满足部分人的过度需求或特殊需求。当然,政府对非政府办的非营利组织,也有特殊的政策优惠,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策选择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么是政府办的非营利性机构,要么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我们认为,这种政策设计、制度选择,恰恰违背了第三部门的理论的核心。为什么不发展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呢?
持反对者的观点认为,既是非政府办,谁愿意办成非营利机构?因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允许给投资者分红。投资者和经营者得不到好处是不会兴办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回答是否定的。问题还是出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上。长期以来,卫生系统对于“营利”是深恶痛绝的,一讲非营利,当然是政府办的才可能是非营利,而非政府办的肯定是“唯利是图”,应当划为“营利性”。农村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形式,一是实行股份合作制,一是实行产权拍卖等形式。现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不管是哪种形式,一律定为营利性机构。其中,股份合作制是值得研究的一种形式,因为,这种制度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同为一体的形式。假如我们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时,充分认识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帮助政府实现公共目标、又不需要政府直接投资的,股份合作制又具有投资者与经营者一体的特点,允许其不是以分红的投资者的身份,而是以经营者的身份,获取较高于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待遇,应该说,这样投资与经营者还是愿意兴办的,因为政府给了一条税收优惠的政策特许。反之,一搞股份合作制,就一定划为营利性,这是非理性之举。这样做,一不利于政府用有限的资金,生产或提供公众必需的预防保健服务中必要的项目,二不利于发挥非政府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补充作用,最终,还是广大群众受到损害。由此,以政府办的和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主体,向社会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完全可以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这个理论问题清晰了,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权改革的众多担忧也可迎刃而解了。, 百拇医药
———第三部门理论告诉我们: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均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提供
按照惯例,包括现在卫生系统的多数人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这种特性,决定着花钱买这个物品的人无法阻止不花钱的人享受同样的好处。花钱与不花钱的结果是一样的,当然任何人不愿意当“冤大头”,这种责任自然而然落在政府的头上。农村卫生改革,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预防保健是公共物品,理当由政府负责。这似乎已成为众口一词的改革主旋律。然而,第三部门的理论认为,即便是
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负责,也可以由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组织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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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美国一个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提示人们,第三部门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营机构。这个理论的出现,使得市场经济中的第一部门———政府组织,市场经济的第二部门———营利组织以外,出现了新的空间,即非营利组织,并名为第三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的主体之一———营利组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组织丰富多彩的生产,实现私人物品的供给,这个领域,市场机制可以尽情发挥作
用。但是,社会实际中,还有众多领域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例如卫生领域的基础卫生设施,一部分预防保健服务。这些产品,公众需要,但谁也不愿意付钱。这种市场失灵,只有政府可以弥补,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为责任,弥补市场失灵。
但是事情到此没有终止。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又会碰到一系列难题。突出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和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来生产购买公共物品不时发生矛盾。这在我国尤为突出,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公共物品的需求还会出现过度需求和特殊需求的情况。计划免疫“四苗六病”的接种,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物品,使社会多数人受益,但是,免疫接种范围越来越广,全部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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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提供,政府承受不了,需要得到这方面服务的人群意见也会越来越大。看来,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失灵又出现了。在这种现实面前,政府的制度选择往往是非常理性而现实的。
一般而言,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定位于大多数人的需求,或言“中位选择”,无法满足一小部分人的特殊需求或者过度需求。在私人物品由市场的营利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中位选择由政府这个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同时,政府大力发展非政府办的非营利组织,以满足社会的特殊、过度的公共物品需求,的确是做了一件市场无法做、政府又不能为的有效选择。这也是世界第三部门———非政府办非营利组织大力发展的原因所在。
用这个理论分析现在农村卫生改革中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我们认为争论似乎没有什么必要。既然公共物品的提供都可以由第三部门来承担,可以由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组织来提供,那么作为私人物品的医疗服务由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也完全是可以的。
———“非政府办”是否一定要成为营利性机构?大力发展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为农村卫生改革的主要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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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第三部门的理论,起码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可以帮助政府追求公共社会目标,为社会提供一大批公共产品,以满足部分人的过度需求或特殊需求。当然,政府对非政府办的非营利组织,也有特殊的政策优惠,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策选择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么是政府办的非营利性机构,要么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我们认为,这种政策设计、制度选择,恰恰违背了第三部门的理论的核心。为什么不发展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呢?
持反对者的观点认为,既是非政府办,谁愿意办成非营利机构?因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允许给投资者分红。投资者和经营者得不到好处是不会兴办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回答是否定的。问题还是出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上。长期以来,卫生系统对于“营利”是深恶痛绝的,一讲非营利,当然是政府办的才可能是非营利,而非政府办的肯定是“唯利是图”,应当划为“营利性”。农村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形式,一是实行股份合作制,一是实行产权拍卖等形式。现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不管是哪种形式,一律定为营利性机构。其中,股份合作制是值得研究的一种形式,因为,这种制度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同为一体的形式。假如我们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时,充分认识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帮助政府实现公共目标、又不需要政府直接投资的,股份合作制又具有投资者与经营者一体的特点,允许其不是以分红的投资者的身份,而是以经营者的身份,获取较高于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待遇,应该说,这样投资与经营者还是愿意兴办的,因为政府给了一条税收优惠的政策特许。反之,一搞股份合作制,就一定划为营利性,这是非理性之举。这样做,一不利于政府用有限的资金,生产或提供公众必需的预防保健服务中必要的项目,二不利于发挥非政府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补充作用,最终,还是广大群众受到损害。由此,以政府办的和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主体,向社会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完全可以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这个理论问题清晰了,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权改革的众多担忧也可迎刃而解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