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什么证据告医院?
几乎每一位跟医院打过交道的患者或者家属都有这样的疑问:算不算医疗事故?该谁拿出证据、该谁说了算?以下近期发生在北京市法院的两起案例,或许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一:6天2次剖腹大手术 纱布落在肚中50多天
今年48岁的宫四春因结肠息肉病,于1996年10月16日在北大医院外科接受手术。据宫四春介绍,术前,家属给了医师8500元用于购买“吻合器”并装入宫的体内。术后,宫四春的腹部一直剧烈疼痛,不得不每3小时注射一次杜冷丁。直至术后第4天主刀大夫查房时才发现,因造瘘口未打开致使宫的肛门不排气、腹痛、高烧而备受煎熬。手术后第6天,宫四春再次被推上手术台,做“剖腹探查”。术后,宫才被挂上粪袋。
1997年1月8日,北大医院为宫四春行“造瘘还纳术”。之后,尽管宫按医嘱服药、扩肛,但腹痛腹胀日益加剧,并发展到高烧、疼得满地打滚。2月21日,家属为其通肛时发现有线头露出。次日,宫四春忍住巨痛,由家属揪出一条约20公分长的脓血纱布条。2月24日宫第3次住院,经查,其腹内还有“异物”,26、27日连续两天在肠镜室钩取纱布数块,纱布去除后,宫高烧39.6度,枕了4天冰袋。由于纱布问题,宫与北大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停止了对宫的治疗,包括癌症患者术后必须的化疗等,以致宫错过了最佳化疗时机。
, 百拇医药
2000年2月,宫四春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2000年5月法院首次开庭审理。14个月后即2001年7月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宫四春提出了104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3000元。宣判后,心力憔悴的宫四春坐在原告席上,久久地不肯离去。他怎么也想不明白“正值壮年,每天要靠通肛活命,5年来吃的所有东西都要用粉碎机粉碎,没睡过一夜整觉,24小时要戴着卫生巾,生不如死”。
遭此非人折磨,为什么北大医院却说“为更有效地防止肠管污物溢出而发生污染,将一小块皮纱堵在肠管断端的近口处,后有可能因肠蠕动使其滑入肠管下端”?为什么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都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宫四春提出上诉。
案例二:双胞胎小哥哥重症脑瘫 索赔400万
一对双胞胎小男孩,弟弟聪明可爱,哥哥明明(化名)却患重症脑瘫。为给孩子讨个说法,年轻的父母走上法庭,状告中日友好医院,提出了400万元的巨额索赔请求。2001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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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的父母没有请律师。他们在庭上说,产妇怀孕近34周时住进中日友好医院。住院后,护士给她打一种促进胎儿肺部发育的点滴后产妇出现窒息,住院后5天行剖腹产手术,两个男婴老大2300克,老二2600克,出生时阿氏评分10分。因早产,两孩子被送进早产儿暖箱护养,由于手脚不捆,老大将插入鼻内的管子拔出。第3天晚上,医生通知他们明明出现抽搐青紫,疑为少量脑出血所致。经输血抢救,大夫说孩子病情不稳,没法移动照CT,建议半年以后再照。22天时出院,回到家中一看孩子的尿道口、裆内大部红肿。明明六七个月大时与弟弟显出不同,不认人不会坐爬且伴发抽搐。经其他医院多次检查和鉴定,认为孩子脑发育不良系窒息所致,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有一定责任。医院则认为这一鉴定结果是不客观的,他们认为孩子所患颅内出血、脑瘫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医院的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并提出重新鉴定。
再过20多天就满3岁的小原告明明,由姥姥带着坐在法庭外的一辆小童车里。从外表看,明明是个漂亮的男孩,虎头虎脑,皮肤白皙,与健康孩子没有什么区别。唯有他时时向上翻眼露出大大的眼白、四肢抽搐、不停地吃手、莫名地发出“咯儿咯儿”笑声的表现,表明他患有脑瘫。明明的姥姥说,他的双胞胎弟弟很聪明,会背许多英文单词和诗歌,而明明却不会说话、不认人、不会坐、更不会走,“为了他,全家花光了积蓄,尽管很难,但我们绝不放弃,也许有一天他能像弟弟一样健康……”话没说完,老人已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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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举证?该谁鉴定?
宫四春要想打赢官司讨回公道,必须向法庭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这一切是北大医院造成的。但是他拿什么来证明吻合器不合法质量有问题?第一次手术后不挂粪袋、未打开造瘘口、纱布落在腹中是医疗事故?宫四春说他不是医生,不懂病理,当然不能像撰写论文那样把某一个治疗细节记录在案对照分析,最终宫四春虽受尽非人折磨而鉴定结论却是“不属医疗事故”。双胞胎宝宝的妈妈在法庭上说,我们不懂医,只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接受他们的治疗,但医生的治疗是否正确我们怎么知道?那么,到底证据该谁出、鉴定该谁做?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维权部主任郑雪倩介绍,国外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病人拿不到病历无法提供证据。目前我国法律就此没有明文规定,而据了解,我国只有四川省泸州法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举证。为了给患者或医院一个公平的结论,合理的做法应是根据案情及双方掌握的材料,由法庭决定患者或医院哪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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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倩说,在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鉴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建议建立由医学专家、法院、法医组成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各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设立在司法部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官主持;鉴定内容应包括,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
如果有这样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能够为法官提供依据,同时也可平息医患双方不平衡的心态,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记者 陈君), 百拇医药
案例一:6天2次剖腹大手术 纱布落在肚中50多天
今年48岁的宫四春因结肠息肉病,于1996年10月16日在北大医院外科接受手术。据宫四春介绍,术前,家属给了医师8500元用于购买“吻合器”并装入宫的体内。术后,宫四春的腹部一直剧烈疼痛,不得不每3小时注射一次杜冷丁。直至术后第4天主刀大夫查房时才发现,因造瘘口未打开致使宫的肛门不排气、腹痛、高烧而备受煎熬。手术后第6天,宫四春再次被推上手术台,做“剖腹探查”。术后,宫才被挂上粪袋。
1997年1月8日,北大医院为宫四春行“造瘘还纳术”。之后,尽管宫按医嘱服药、扩肛,但腹痛腹胀日益加剧,并发展到高烧、疼得满地打滚。2月21日,家属为其通肛时发现有线头露出。次日,宫四春忍住巨痛,由家属揪出一条约20公分长的脓血纱布条。2月24日宫第3次住院,经查,其腹内还有“异物”,26、27日连续两天在肠镜室钩取纱布数块,纱布去除后,宫高烧39.6度,枕了4天冰袋。由于纱布问题,宫与北大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停止了对宫的治疗,包括癌症患者术后必须的化疗等,以致宫错过了最佳化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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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宫四春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2000年5月法院首次开庭审理。14个月后即2001年7月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宫四春提出了104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3000元。宣判后,心力憔悴的宫四春坐在原告席上,久久地不肯离去。他怎么也想不明白“正值壮年,每天要靠通肛活命,5年来吃的所有东西都要用粉碎机粉碎,没睡过一夜整觉,24小时要戴着卫生巾,生不如死”。
遭此非人折磨,为什么北大医院却说“为更有效地防止肠管污物溢出而发生污染,将一小块皮纱堵在肠管断端的近口处,后有可能因肠蠕动使其滑入肠管下端”?为什么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都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宫四春提出上诉。
案例二:双胞胎小哥哥重症脑瘫 索赔400万
一对双胞胎小男孩,弟弟聪明可爱,哥哥明明(化名)却患重症脑瘫。为给孩子讨个说法,年轻的父母走上法庭,状告中日友好医院,提出了400万元的巨额索赔请求。2001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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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的父母没有请律师。他们在庭上说,产妇怀孕近34周时住进中日友好医院。住院后,护士给她打一种促进胎儿肺部发育的点滴后产妇出现窒息,住院后5天行剖腹产手术,两个男婴老大2300克,老二2600克,出生时阿氏评分10分。因早产,两孩子被送进早产儿暖箱护养,由于手脚不捆,老大将插入鼻内的管子拔出。第3天晚上,医生通知他们明明出现抽搐青紫,疑为少量脑出血所致。经输血抢救,大夫说孩子病情不稳,没法移动照CT,建议半年以后再照。22天时出院,回到家中一看孩子的尿道口、裆内大部红肿。明明六七个月大时与弟弟显出不同,不认人不会坐爬且伴发抽搐。经其他医院多次检查和鉴定,认为孩子脑发育不良系窒息所致,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有一定责任。医院则认为这一鉴定结果是不客观的,他们认为孩子所患颅内出血、脑瘫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医院的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并提出重新鉴定。
再过20多天就满3岁的小原告明明,由姥姥带着坐在法庭外的一辆小童车里。从外表看,明明是个漂亮的男孩,虎头虎脑,皮肤白皙,与健康孩子没有什么区别。唯有他时时向上翻眼露出大大的眼白、四肢抽搐、不停地吃手、莫名地发出“咯儿咯儿”笑声的表现,表明他患有脑瘫。明明的姥姥说,他的双胞胎弟弟很聪明,会背许多英文单词和诗歌,而明明却不会说话、不认人、不会坐、更不会走,“为了他,全家花光了积蓄,尽管很难,但我们绝不放弃,也许有一天他能像弟弟一样健康……”话没说完,老人已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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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举证?该谁鉴定?
宫四春要想打赢官司讨回公道,必须向法庭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这一切是北大医院造成的。但是他拿什么来证明吻合器不合法质量有问题?第一次手术后不挂粪袋、未打开造瘘口、纱布落在腹中是医疗事故?宫四春说他不是医生,不懂病理,当然不能像撰写论文那样把某一个治疗细节记录在案对照分析,最终宫四春虽受尽非人折磨而鉴定结论却是“不属医疗事故”。双胞胎宝宝的妈妈在法庭上说,我们不懂医,只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接受他们的治疗,但医生的治疗是否正确我们怎么知道?那么,到底证据该谁出、鉴定该谁做?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维权部主任郑雪倩介绍,国外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病人拿不到病历无法提供证据。目前我国法律就此没有明文规定,而据了解,我国只有四川省泸州法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举证。为了给患者或医院一个公平的结论,合理的做法应是根据案情及双方掌握的材料,由法庭决定患者或医院哪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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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倩说,在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鉴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建议建立由医学专家、法院、法医组成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各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设立在司法部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官主持;鉴定内容应包括,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
如果有这样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能够为法官提供依据,同时也可平息医患双方不平衡的心态,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记者 陈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