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困人看病少掏钱 医药费超千元部分报销50%
北京市的特困人员患危重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将得到50%的医疗救助,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这项针对市特困人员的救助性政策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是指: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市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医疗保险对象;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时,基本手术费减收20%,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且影响基本生活的,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以上两类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对象,或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和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医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三无”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需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到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进行治疗。市社会福利医院对上两类人员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参加本市医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患危重病症,按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仍超过其家庭年收入一半的,由所在单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度应不低于个人负担额的50%。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给予救助的,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可通过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也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