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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706期
    为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合理、有效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出台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有利于群众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医疗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对于《暂行规定》出台的目的、背景和特点,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回答了首都各大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记者:出台《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1989年,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是规范化管理医院药剂科工作的依据,对医院药学的发展和药物治疗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入、药学学科的发展,医院药学技术和药学技术服务都有很大的进步。新的形势要求医院药事工作要从传统的保证药品供应模式改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模式,要求医院药师要参加临床药物治疗,与临床医师共同为患者的药物治疗负责。因此,卫生部于2000年7月提出修订《医院药剂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定位,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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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张宗久(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服务处处长):为做好修订工作,卫生部首先进行调研。先后征求了北京、上海、广东、武汉等地医院药学界的意见,在北京、上海提出修改稿的基础上,于2000年8月提出第一稿修订稿。然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医院药学界部分行政管理专家和医院院长等参加的大小会议20多次,对修订稿进行讨论,还召开2次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探讨《暂行规定》的框架结构以及在基层的适应性、可行性。经上上下下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历时一年半共12次易稿,《暂行规定》终于出台。

    记者: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有何特点?

    张宗久:《暂行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定位,扩大管理范围。原来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中的“药剂”包含药学部(药剂科)药房方剂(处方)的调配,根据临床需要配置医院制剂及药品采购供应,无法涵盖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范畴。《暂行规定》将“药剂”改为“药事”后,扩大了管理适应范围,既包含了药剂科的全部工作,也适用于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药品合理使用以及与药品有关事宜。二是权威性高。《暂行规定》是严格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进行修订的,法律性强,法律观念明确。三是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宗旨。《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质量第一,合理使用药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扩大药学技术服务范围和内涵,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四是突出临床药学工作,强调培养临床药师。《暂行规定》明确了临床药学工作包括参与临床工作、实验室工作和药物信息工作等三部分主要内容。我国第一次在法规中提出要建立临床药师制,并明确其资格和职责,强调重视对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五是强调医院药学工作的技术性,突出合理用药理念,充分发挥医院药学人员的作用。《暂行规定》的一些条款体现了医院药学工作的技术性和重要性,突出合理用药是药学部门的重点工作,给医院药学技术工作的发展指引了方向。对医院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职责和培养也作了明文规定,以更好地发挥他们作用。总之,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成长,对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学的健康发展,对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供了依据。, 百拇医药(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