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权利
评论:从下跪到搜身 政府有无保护外企工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7日05:59 人民网
6年前,在广东珠海,韩国女老板金珍仙因工人们工休期间在工作台上打盹,以及没有遵照她定的“铁纪律”列队离开车间,要求120多名打工者向其下跪。6年后,在广东深圳,由于怀疑工人偷窃假发,一家韩国人开办的假发厂对其人毛车间的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她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久。
同样是外资公司,同样发生在沿海开放之地,同样是污辱人格尊严,丑恶的一幕就这
样再次重演。事实上,类似的丑闻在这6年间从未间断,只是因为没有形成这么大的影响而被人们忽视了。时至今日,动辄以开除相威胁、扣“三证”、搜身、打骂体罚甚至对女工进行性骚扰等现象在一些外企中依然存在。至于工资没有保障、工作时间过长、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在部分外企中更是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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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只有一个打工仔孙天帅宁愿被开除也不肯下跪,到56名女工委托律师向法庭起诉工厂主,中国工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确实让人看到了可喜的一面。但是,6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在感叹中国经济增长如此快速的同时,也越来越发觉在保障外企工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收获实在可怜。
当然,工人权益保障之难,有外企员工自身的原因,也有外企管理不规范的因素。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款,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监督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在我国,一方面法律建设明显滞后。虽然1995年就有了《劳动法》,但先天不足,不仅缺少刚性的法定罚则,而且配套法规如《劳动监察法》、《社会保障法》等至今尚未出台,法的效力打了折扣;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从开始就把国有企业和外企区别对待,各种法律法规的执行一般是先国企后外企,外商往往由此认为外企是特殊的,对要求其参照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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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对外企违法违纪行为网开一面,也影响了外企员工的权益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把外商吸引到本地,大搞“感情投资”,与外商称兄道弟,对外企的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有的甚至在外企侵权事件被曝光后,还利用手中职权或关系网对新闻媒体施加压力或四处说情,这些使外企不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趋势进一步滋长。
要使外企员工权益的保障状况得到彻底改善,在积极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强化法律监督,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转变外企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已有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效能。
我们要发展经济,更要维护人的尊严!从下跪到搜身,反映了我们在外企管理上某些方面的缺失。一位外商在道歉时说:“我觉得工人们是我的财富,善待他们就是善待我自己。”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在“人本主义”管理方法越来越得到国际企业界的认同和推崇的今天,这样的话不再仅仅是外商用来道歉时的托词。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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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尊严还是要饭碗 外企老板竟然每天搜员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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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18日 08:24 北京青年报
“下班的时候,员工们逐一经过员工通道,然后每个人打开自己的包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看他们的包里是否夹带走了单位的财物。”这些员工的表情或无奈或愤怒或委屈或麻木。这是记者近日在北京某外企见到的真实的一幕。
当事员工:开始恶心现在麻木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做法却与此言大相径庭———不仅下班时要对员工的书包进行检查,而且对于员工的怨言还振振有词。据了解,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外企当中,而且这种存在还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当事者对此怎么看,外企领导又有何说法,法律专家又如何评价呢?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的采访。
, 百拇医药
萧女士是此次采访中的一位主角。据萧女士介绍,她就曾经有过这种遭遇搜包的经历。“我曾在一家外企工作,每天下班的时候,只要拿包出去都会在员工通道遭到检查。”当问及搜包时的感觉时,萧女士说:“当时被检查的时候感觉就是自尊心受不了,觉得挺恶心的,像吞了一只大苍蝇。”
萧女士还介绍说,“我们当时没有想过企业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私下里也曾谈过,但是当时这种法律概念也不是特别强。只是觉得这是老板在对我们不是很尊重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采访中,记者看到很多员工都是例行公事地把包打开给保安人员看。那么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据其中一位女士透露:“每天都要这样,他们已经麻木了。一开始进来的时候不习惯,觉得自尊心受不了。久而久之就是一种被迫接受的状态了。”
这位女士还解释说:“因为不得不接受———我端的这个饭碗,尽管心里还有委屈还是觉得不舒服,但是那种情感慢慢地被淡化了,被时间冲淡了。大家都在这样一种心理支配下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不是只检查我一个人,所有人都检查也就算了。另外有的人可能还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就是人正不怕影子斜。我既然没有偷东西,那么被检查也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被检查的那种尴尬恐怕只有我们自己能够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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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应该怎么说呢?大家都觉得是对自己的一种不尊重状态,但是员工考虑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正如这位女士最后所说:“我到你这儿来干活儿拿你的工资,其他的我管不了那么多。而且对大家都是这样,那我就跟着大家走了。如果对我一个人这样,那我可能会抗议。这个饭碗还是重要一些。”
外企老板:上飞机还要安检呢
记者又采访了一些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一位外企的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企业的产品是跟咱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产品又垂手可以拿来。所以就免不了会有产品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有了搜包这个规定。
“搜包只是我们的一个预防行为,并不是说丢了东西就认定员工是贼。其实,预防丢失东西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超市都是普遍存在的。你想在家里还经常遭贼呢?你是认为发生了偷盗以后再去预防吗?大部分人还是提前预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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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是这个制度跟国家法律有所违背呢?对此,这位负责人说道:“这个怎么就能说跟国家法律相违背呢?你去法院咨询也好,去任何一个部门咨询也好,大概没有人说这个跟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行有各行的行规,就像到机场坐飞机,恐怕接受的人身检查比这还要严格。要这样理解的话,所有这些行为对你的人身对人格大概都构成侮辱了。”
民法专家:侵犯了名誉权
这种搜包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博士解释说:“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它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职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能不能因为企业个别职工出现问题就导致所有职工都要得到这样一种对待,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损,从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 百拇医药
姚欢庆还解释说,“外企老板这样对待我们的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作为企业,这样做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了解。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的性质———都是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实际上,这些外资企业在国外并没有这样的行为。这里面实际涉及到一些别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在国外这种搜包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敢逾越这条界限。”
法律规定:这种条款不应列入合同
那如果在企业和员工签定的合同中包括检查书包这个条款,那么企业还算不算违法呢?对此姚欢庆这样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里面一般不可能包含这样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总是采用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文本是劳动局制定的,最后有几个补充条款。
, 百拇医药
“一般劳动合同都会提到一条企业的整个规章制度,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规章制度里面可能规定了关于检查员工书包的具体制度,作为外企的话任何一个外企的规章制度都是厚厚的一本。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接受了它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注意的是,比如说这个格式合同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是对格式条款如果作出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的话,这种条款当然是无效的,而且往往还要求以特别的方式提醒注意。就是说,本身这种条款被列入合同中也是不合适的。
“因为它涉及到侵犯公民的权利问题。它必须以一个非常醒目的方式来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个问题,再让当事人自己权衡是否愿意成为公司的一名员工。”
应聘外企:不以饭碗换尊严
那么,去外企应聘的人士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对此,姚欢庆说:“如果应聘时我看到了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条款,我想我不会签的。首先这是对我人格的一种不被维护的状态。我不了解它的情况我也就不清楚为什么要被搜包。一个是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我的人格没有被尊重。
, 百拇医药
“如果我非常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呢?那我可能会和老板讨价还价,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你们要这么做,他必须给我一个交待。让自己觉得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时候再签订合同。我想恐怕大多数应聘者没有这么好的心理优势。所以可能会默默地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特别是在经济条件的考虑下,出让自己的尊严来获得一份相对丰厚收入,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都是难以抵挡的诱惑,但不应以饭碗换尊严。”(整理/卢荡){本版与北京有线电视台《新闻画外音》栏目联动)
搜包事件多在外企 员工称久而久之就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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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8日09:06 北京青年报
, 百拇医药 老板搜包让我恶心
“下班的时候,员工们逐一经过员工通道,然后每个人打开自己的包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看他们的包里是否夹带走了单位的财物。”这些员工的表情或无奈或愤怒或委屈或麻木。这是记者近日在北京某外企见到的真实的一幕。
当事员工:开始恶心现在麻木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做法却与此言大相径庭———不仅下班时要对员工的书包进行检查,而且对于员工的怨言还振振有词。据了解,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外企当中,而且这种存在还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当事者对此怎么看,外企领导又有何说法,法律专家又如何评价呢?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的采访。
萧女士是此次采访中的一位主角。据萧女士介绍,她就曾经有过这种遭遇搜包的经历。“我曾在一家外企工作,每天下班的时候,只要拿包出去都会在员工通道遭到检查。”当问及搜包时的感觉时,萧女士说:“当时被检查的时候感觉就是自尊心受不了,觉得挺恶心的,像吞了一只大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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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女士还介绍说,“我们当时没有想过企业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私下里也曾谈过,但是当时这种法律概念也不是特别强。只是觉得这是老板在对我们不是很尊重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采访中,记者看到很多员工都是例行公事地把包打开给保安人员看。那么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据其中一位女士透露:“每天都要这样,他们已经麻木了。一开始进来的时候不习惯,觉得自尊心受不了。久而久之就是一种被迫接受的状态了。”
这位女士还解释说:“因为不得不接受———我端的这个饭碗,尽管心里还有委屈还是觉得不舒服,但是那种情感慢慢地被淡化了,被时间冲淡了。大家都在这样一种心理支配下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不是只检查我一个人,所有人都检查也就算了。另外有的人可能还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就是人正不怕影子斜。我既然没有偷东西,那么被检查也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被检查的那种尴尬恐怕只有我们自己能够体会。”
看来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应该怎么说呢?大家都觉得是对自己的一种不尊重状态,但是员工考虑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正如这位女士最后所说:“我到你这儿来干活儿拿你的工资,其他的我管不了那么多。而且对大家都是这样,那我就跟着大家走了。如果对我一个人这样,那我可能会抗议。这个饭碗还是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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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老板:
上飞机还要安检呢
记者又采访了一些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一位外企的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企业的产品是跟咱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产品又垂手可以拿来。所以就免不了会有产品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有了搜包这个规定。
“搜包只是我们的一个预防行为,并不是说丢了东西就认定员工是贼。其实,预防丢失东西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超市都是普遍存在的。你想在家里还经常遭贼呢?你是认为发生了偷盗以后再去预防吗?大部分人还是提前预防吧!”
那要是这个制度跟国家法律有所违背呢?对此,这位负责人说道:“这个怎么就能说跟国家法律相违背呢?你去法院咨询也好,去任何一个部门咨询也好,大概没有人说这个跟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行有各行的行规,就像到机场坐飞机,恐怕接受的人身检查比这还要严格。要这样理解的话,所有这些行为对你的人身对人格大概都构成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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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侵犯了名誉权
这种搜包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博士解释说:“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它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职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能不能因为企业个别职工出现问题就导致所有职工都要得到这样一种对待,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损,从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姚欢庆还解释说,“外企老板这样对待我们的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作为企业,这样做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了解。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的性质———都是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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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实际上,这些外资企业在国外并没有这样的行为。这里面实际涉及到一些别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在国外这种搜包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敢逾越这条界限。”
法律规定:这种条款不应列入合同
那如果在企业和员工签定的合同中包括检查书包这个条款,那么企业还算不算违法呢?对此姚欢庆这样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里面一般不可能包含这样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总是采用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文本是劳动局制定的,最后有几个补充条款。
“一般劳动合同都会提到一条企业的整个规章制度,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规章制度里面可能规定了关于检查员工书包的具体制度,作为外企的话任何一个外企的规章制度都是厚厚的一本。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接受了它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注意的是,比如说这个格式合同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是对格式条款如果作出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的话,这种条款当然是无效的,而且往往还要求以特别的方式提醒注意。就是说,本身这种条款被列入合同中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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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涉及到侵犯公民的权利问题。它必须以一个非常醒目的方式来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个问题,再让当事人自己权衡是否愿意成为公司的一名员工。”
应聘外企:不以饭碗换尊严
那么,去外企应聘的人士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对此,姚欢庆说:“如果应聘时我看到了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条款,我想我不会签的。首先这是对我人格的一种不被维护的状态。我不了解它的情况我也就不清楚为什么要被搜包。一个是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我的人格没有被尊重。
“如果我非常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呢?那我可能会和老板讨价还价,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你们要这么做,他必须给我一个交待。让自己觉得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时候再签订合同。我想恐怕大多数应聘者没有这么好的心理优势。所以可能会默默地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特别是在经济条件的考虑下,出让自己的尊严来获得一份相对丰厚收入,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都是难以抵挡的诱惑,但不应以饭碗换尊严。”(整理/卢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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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与北京有线电视台
《新闻画外音》栏目联动
珠海一公司天天搜身 员工抗拒遭保安殴打(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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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9日13:1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修理工刘启诚,他是公司中首个对搜身提出异议的人
天虎公司大门,搜身行为正是在此发生
“五一”节已过,但珠海天虎电子公司1200名员工的“五一”节过得不太轻松。一周前引发的一场冲突正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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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刘启诚:【拒搜身遭保安殴打】
4月28日下午,天虎电子公司修理工刘启诚来到本报珠海记者站投诉,声称在天虎公司,员工每次下班时都会被保安搜身。
4月22日晚上9时40分,刘下班经过公司大门时,又被一名保安拦住,“他摸遍了我的腰部和裤子口袋,当他还要用手去做别的动作时,我忍无可忍要求他中止搜身,他立刻将我用力向后推。当我再次走到保安面前,又被他狠狠地推了开去,这时他用对讲机叫过的那位保安也已赶到,加之站在大门旁的另外一名保安共3人一起向我扑来,我还没来得及反应已被一名保安从背后死死地抓住双手,另外两保安乘此搜遍了我的全身并对我拳打脚踢。”
幸亏当时在场的一名员工对保安打人提出批评,同时有人报警,110民警赶来,保安打人行为被制止。
刘出示了两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是10位员工签名并按有手印指模,证明刘启诚曾被保安搜身并殴打;一份是有厂内422位员工(占该厂员工总数1/3)签名证明自己曾被保安搜身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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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目击者:【最近两月天天搜身】
在一间男工宿舍,记者见到了事件的其中一名目击证人。
记:你是什么时候进厂的?
证人:我进厂将近5年。
记:公司是不是一直有保安检查这一程序?
证人:公司前几年并没有对员工搜身,去年开始有,公司方面称是检查。
记:公司保安都有哪些动作?
证人:保安对员工有怀疑的时候,有时叫你自己掏出来看,有时就是直接摸口袋,摸腰部,到冬天,衣服穿得多,保安就叫你掀开衣服给他看。最近这一两个月搜身几乎是天天有,特别是对男员工。
, http://www.100md.com 记:员工有没有可能带走元、配件出外组装?
证人:不可能。公司生产收录机、随身CD机。其中机板、机芯、机壳都是比较大的,放在衣服口袋里会相当显眼,公司有保安,根本不可能带出去。如果这些主要部件带不出去,只带一些小的电子元件出去也没有用。
记:那你在这里工作这么久,为什么没有反映保安的行为?
证人:对这事我也很愤怒,平时也反映过,但保安说只是完成上层交付的任务,又考虑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只好受些委屈。
记:听说你是目击刘启诚与保安冲突的证人,又在证明上面签了名,担不担心会有后果?
证人:公司也找我谈过话,但我只说真实的话,如果公司有什么处置的办法,那是他们的事。而且员工对公司保安搜身很不满,迟早会有人说出来,只不过正好刘启诚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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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律师:【保安有不规范行为】
4月29日,参与事件处理的天虎公司总务部部长段女士与公司法律顾问高律师及人事课长姜小姐一起接受了记者采访。
高律师称公司要求保安对下班员工进行检查,实属出于无奈。最近一年多来,公司丢失产品比较多。公司保安在工作中确有不对的地方,公司要求保安使用金属探测器,有情况才进一步检查。而保安有时图省事,用手去直接触碰员工口袋,导致不愉快事件发生。
事发后,公司一直积极解决,希望平复员工情绪,妥善处理。事发的第二天,高律师就会同另四名主管人员与刘启诚谈话,但刘不配合公司,而是在上班时间征集签名,高律师担心刘有意激化扩大事态。
对于记者提出,会不会因为丢失货品,公司方面对保安施加压力,从而导致保安检查的“变质”,在场的段女士予以否认,称公司从来没有给保安施加压力,既没有提出查不出来就罚,也没有说抓到一个就奖。(本报记者宋季华本报通讯员黄殿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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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企擅自解聘工会主席 专家称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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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07日 13:14 新华网
日本独资企业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公司工会主席李东亚劳动合同事件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有关方面权威人士指出,擅自终止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法理不容。
据了解,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日本投资控股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保安业务。1995年,公司成立工会,李东亚当选为工会主席。1998年4月13日,公司工会进行换届,李东亚经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上级工会批准,再次当选为工会主席。在任期间,他最后续签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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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然而,去年11月23日,李东亚接到了一份公司书面通知:“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00年12月31日期满,由于公司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李东亚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是在任工会主席,而且也没有任何个人严重过失行为,公司怎么就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了呢?
对于这件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副主席战若英认为,西科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15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3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条特殊性保护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对一般劳动合同而言的,而对于工会主席、副主席还要受《实施办法》的特殊保护,即使他们的合同到期,也应顺延到任期届满,这样才符合《实施办法》的立法原则和保护工会主席的立法本意,以确保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可以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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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科姆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律师辩称,公司与李东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劳动政策。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终止合同也不等于调动工作,就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劳动部门对企业与工会主席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
为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西科姆公司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李东亚在任工会主席期间被公司终止合同一事,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作为公司员工,李东亚与公司是隶属关系,其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任期未满公司无权终止其职务。由于公司员工的身份是担任公司工会主席的前提条件,公司终止了李东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终止了其工会主席的职务。此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内涵应该包括“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了,哪里还有劳动关系可言?《实施办法》中对工会主席的特殊保护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新华社记者林红梅 齐中熙)
“鱿鱼”不能随意炒--京城成立首个外企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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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24日 07:58 北京青年报
--联合会将采取与外企老板签约方式保障员工权益
本报记者奚宇鸣报道 昨天,本市第一个外企工会的联合组织———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外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隆重召开。这家工会联合会的成立使外企员工有机会以更平等的身份与企业“老板”对话,以更合理的方法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纠纷。
据介绍,截止到8月底,全市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到1.5万余家,已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00余家。今年1至9月,外资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676.13亿元,出口已占全市出口总量的60%。全市外企员工的数量也达到了44.87万人。外企员工的人均利税额已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作为新经济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在企业中尽早建立工会组织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由于这些外资企业中私人投资占有相当的比例,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和对利润的单一追求,使得有些企业中员工利益有时无法有效保证,侵害员工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在外资企业中的“打工”者流动的身份,又使他们在遭遇劳资纠纷时多处于被动地位,这些都对外资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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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市总工会系统从1995年4月开始至今,已在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所辖的67家外资企业中建立了工会组织。但仅在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的作用依然有限,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遭遇劳资纠纷后,企业中的工会负责人尚未阐述清楚自己的观点时,已然成为被“炒”对象,而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根据有关规定,新成立的工会联合会将主要采取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合同中对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时、医疗费的平等协商方式均有设定。
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阳安江在昨天的成立大会上表示,这家工会联合会的成立是“外资企业广大员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新时期工会事业发展中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阳安江还表示,外资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今后在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应采取“条块结合,企业自选,相互合作,整体推进”的建会原则和采取“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方法,通过建立工会联合会的方式,在外资企业中逐步建立平等协商的谈判制度。, 百拇医药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7日05:59 人民网
6年前,在广东珠海,韩国女老板金珍仙因工人们工休期间在工作台上打盹,以及没有遵照她定的“铁纪律”列队离开车间,要求120多名打工者向其下跪。6年后,在广东深圳,由于怀疑工人偷窃假发,一家韩国人开办的假发厂对其人毛车间的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她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久。
同样是外资公司,同样发生在沿海开放之地,同样是污辱人格尊严,丑恶的一幕就这
样再次重演。事实上,类似的丑闻在这6年间从未间断,只是因为没有形成这么大的影响而被人们忽视了。时至今日,动辄以开除相威胁、扣“三证”、搜身、打骂体罚甚至对女工进行性骚扰等现象在一些外企中依然存在。至于工资没有保障、工作时间过长、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在部分外企中更是普遍。
, http://www.100md.com
从只有一个打工仔孙天帅宁愿被开除也不肯下跪,到56名女工委托律师向法庭起诉工厂主,中国工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确实让人看到了可喜的一面。但是,6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在感叹中国经济增长如此快速的同时,也越来越发觉在保障外企工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收获实在可怜。
当然,工人权益保障之难,有外企员工自身的原因,也有外企管理不规范的因素。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款,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监督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在我国,一方面法律建设明显滞后。虽然1995年就有了《劳动法》,但先天不足,不仅缺少刚性的法定罚则,而且配套法规如《劳动监察法》、《社会保障法》等至今尚未出台,法的效力打了折扣;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从开始就把国有企业和外企区别对待,各种法律法规的执行一般是先国企后外企,外商往往由此认为外企是特殊的,对要求其参照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抗拒。
, 百拇医药
地方保护主义对外企违法违纪行为网开一面,也影响了外企员工的权益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把外商吸引到本地,大搞“感情投资”,与外商称兄道弟,对外企的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有的甚至在外企侵权事件被曝光后,还利用手中职权或关系网对新闻媒体施加压力或四处说情,这些使外企不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趋势进一步滋长。
要使外企员工权益的保障状况得到彻底改善,在积极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强化法律监督,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转变外企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已有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效能。
我们要发展经济,更要维护人的尊严!从下跪到搜身,反映了我们在外企管理上某些方面的缺失。一位外商在道歉时说:“我觉得工人们是我的财富,善待他们就是善待我自己。”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在“人本主义”管理方法越来越得到国际企业界的认同和推崇的今天,这样的话不再仅仅是外商用来道歉时的托词。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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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尊严还是要饭碗 外企老板竟然每天搜员工包!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18日 08:24 北京青年报
“下班的时候,员工们逐一经过员工通道,然后每个人打开自己的包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看他们的包里是否夹带走了单位的财物。”这些员工的表情或无奈或愤怒或委屈或麻木。这是记者近日在北京某外企见到的真实的一幕。
当事员工:开始恶心现在麻木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做法却与此言大相径庭———不仅下班时要对员工的书包进行检查,而且对于员工的怨言还振振有词。据了解,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外企当中,而且这种存在还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当事者对此怎么看,外企领导又有何说法,法律专家又如何评价呢?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的采访。
, 百拇医药
萧女士是此次采访中的一位主角。据萧女士介绍,她就曾经有过这种遭遇搜包的经历。“我曾在一家外企工作,每天下班的时候,只要拿包出去都会在员工通道遭到检查。”当问及搜包时的感觉时,萧女士说:“当时被检查的时候感觉就是自尊心受不了,觉得挺恶心的,像吞了一只大苍蝇。”
萧女士还介绍说,“我们当时没有想过企业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私下里也曾谈过,但是当时这种法律概念也不是特别强。只是觉得这是老板在对我们不是很尊重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采访中,记者看到很多员工都是例行公事地把包打开给保安人员看。那么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据其中一位女士透露:“每天都要这样,他们已经麻木了。一开始进来的时候不习惯,觉得自尊心受不了。久而久之就是一种被迫接受的状态了。”
这位女士还解释说:“因为不得不接受———我端的这个饭碗,尽管心里还有委屈还是觉得不舒服,但是那种情感慢慢地被淡化了,被时间冲淡了。大家都在这样一种心理支配下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不是只检查我一个人,所有人都检查也就算了。另外有的人可能还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就是人正不怕影子斜。我既然没有偷东西,那么被检查也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被检查的那种尴尬恐怕只有我们自己能够体会。”
, http://www.100md.com
看来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应该怎么说呢?大家都觉得是对自己的一种不尊重状态,但是员工考虑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正如这位女士最后所说:“我到你这儿来干活儿拿你的工资,其他的我管不了那么多。而且对大家都是这样,那我就跟着大家走了。如果对我一个人这样,那我可能会抗议。这个饭碗还是重要一些。”
外企老板:上飞机还要安检呢
记者又采访了一些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一位外企的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企业的产品是跟咱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产品又垂手可以拿来。所以就免不了会有产品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有了搜包这个规定。
“搜包只是我们的一个预防行为,并不是说丢了东西就认定员工是贼。其实,预防丢失东西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超市都是普遍存在的。你想在家里还经常遭贼呢?你是认为发生了偷盗以后再去预防吗?大部分人还是提前预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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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是这个制度跟国家法律有所违背呢?对此,这位负责人说道:“这个怎么就能说跟国家法律相违背呢?你去法院咨询也好,去任何一个部门咨询也好,大概没有人说这个跟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行有各行的行规,就像到机场坐飞机,恐怕接受的人身检查比这还要严格。要这样理解的话,所有这些行为对你的人身对人格大概都构成侮辱了。”
民法专家:侵犯了名誉权
这种搜包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博士解释说:“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它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职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能不能因为企业个别职工出现问题就导致所有职工都要得到这样一种对待,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损,从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 百拇医药
姚欢庆还解释说,“外企老板这样对待我们的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作为企业,这样做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了解。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的性质———都是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实际上,这些外资企业在国外并没有这样的行为。这里面实际涉及到一些别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在国外这种搜包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敢逾越这条界限。”
法律规定:这种条款不应列入合同
那如果在企业和员工签定的合同中包括检查书包这个条款,那么企业还算不算违法呢?对此姚欢庆这样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里面一般不可能包含这样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总是采用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文本是劳动局制定的,最后有几个补充条款。
, 百拇医药
“一般劳动合同都会提到一条企业的整个规章制度,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规章制度里面可能规定了关于检查员工书包的具体制度,作为外企的话任何一个外企的规章制度都是厚厚的一本。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接受了它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注意的是,比如说这个格式合同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是对格式条款如果作出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的话,这种条款当然是无效的,而且往往还要求以特别的方式提醒注意。就是说,本身这种条款被列入合同中也是不合适的。
“因为它涉及到侵犯公民的权利问题。它必须以一个非常醒目的方式来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个问题,再让当事人自己权衡是否愿意成为公司的一名员工。”
应聘外企:不以饭碗换尊严
那么,去外企应聘的人士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对此,姚欢庆说:“如果应聘时我看到了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条款,我想我不会签的。首先这是对我人格的一种不被维护的状态。我不了解它的情况我也就不清楚为什么要被搜包。一个是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我的人格没有被尊重。
, 百拇医药
“如果我非常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呢?那我可能会和老板讨价还价,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你们要这么做,他必须给我一个交待。让自己觉得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时候再签订合同。我想恐怕大多数应聘者没有这么好的心理优势。所以可能会默默地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特别是在经济条件的考虑下,出让自己的尊严来获得一份相对丰厚收入,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都是难以抵挡的诱惑,但不应以饭碗换尊严。”(整理/卢荡){本版与北京有线电视台《新闻画外音》栏目联动)
搜包事件多在外企 员工称久而久之就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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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8日09:06 北京青年报
, 百拇医药 老板搜包让我恶心
“下班的时候,员工们逐一经过员工通道,然后每个人打开自己的包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看他们的包里是否夹带走了单位的财物。”这些员工的表情或无奈或愤怒或委屈或麻木。这是记者近日在北京某外企见到的真实的一幕。
当事员工:开始恶心现在麻木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做法却与此言大相径庭———不仅下班时要对员工的书包进行检查,而且对于员工的怨言还振振有词。据了解,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外企当中,而且这种存在还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当事者对此怎么看,外企领导又有何说法,法律专家又如何评价呢?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的采访。
萧女士是此次采访中的一位主角。据萧女士介绍,她就曾经有过这种遭遇搜包的经历。“我曾在一家外企工作,每天下班的时候,只要拿包出去都会在员工通道遭到检查。”当问及搜包时的感觉时,萧女士说:“当时被检查的时候感觉就是自尊心受不了,觉得挺恶心的,像吞了一只大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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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女士还介绍说,“我们当时没有想过企业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私下里也曾谈过,但是当时这种法律概念也不是特别强。只是觉得这是老板在对我们不是很尊重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采访中,记者看到很多员工都是例行公事地把包打开给保安人员看。那么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据其中一位女士透露:“每天都要这样,他们已经麻木了。一开始进来的时候不习惯,觉得自尊心受不了。久而久之就是一种被迫接受的状态了。”
这位女士还解释说:“因为不得不接受———我端的这个饭碗,尽管心里还有委屈还是觉得不舒服,但是那种情感慢慢地被淡化了,被时间冲淡了。大家都在这样一种心理支配下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不是只检查我一个人,所有人都检查也就算了。另外有的人可能还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就是人正不怕影子斜。我既然没有偷东西,那么被检查也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被检查的那种尴尬恐怕只有我们自己能够体会。”
看来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应该怎么说呢?大家都觉得是对自己的一种不尊重状态,但是员工考虑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正如这位女士最后所说:“我到你这儿来干活儿拿你的工资,其他的我管不了那么多。而且对大家都是这样,那我就跟着大家走了。如果对我一个人这样,那我可能会抗议。这个饭碗还是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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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老板:
上飞机还要安检呢
记者又采访了一些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一位外企的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企业的产品是跟咱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产品又垂手可以拿来。所以就免不了会有产品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有了搜包这个规定。
“搜包只是我们的一个预防行为,并不是说丢了东西就认定员工是贼。其实,预防丢失东西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超市都是普遍存在的。你想在家里还经常遭贼呢?你是认为发生了偷盗以后再去预防吗?大部分人还是提前预防吧!”
那要是这个制度跟国家法律有所违背呢?对此,这位负责人说道:“这个怎么就能说跟国家法律相违背呢?你去法院咨询也好,去任何一个部门咨询也好,大概没有人说这个跟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行有各行的行规,就像到机场坐飞机,恐怕接受的人身检查比这还要严格。要这样理解的话,所有这些行为对你的人身对人格大概都构成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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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侵犯了名誉权
这种搜包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博士解释说:“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它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职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能不能因为企业个别职工出现问题就导致所有职工都要得到这样一种对待,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损,从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姚欢庆还解释说,“外企老板这样对待我们的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作为企业,这样做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了解。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的性质———都是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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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实际上,这些外资企业在国外并没有这样的行为。这里面实际涉及到一些别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在国外这种搜包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敢逾越这条界限。”
法律规定:这种条款不应列入合同
那如果在企业和员工签定的合同中包括检查书包这个条款,那么企业还算不算违法呢?对此姚欢庆这样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里面一般不可能包含这样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总是采用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文本是劳动局制定的,最后有几个补充条款。
“一般劳动合同都会提到一条企业的整个规章制度,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规章制度里面可能规定了关于检查员工书包的具体制度,作为外企的话任何一个外企的规章制度都是厚厚的一本。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接受了它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注意的是,比如说这个格式合同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是对格式条款如果作出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的话,这种条款当然是无效的,而且往往还要求以特别的方式提醒注意。就是说,本身这种条款被列入合同中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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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涉及到侵犯公民的权利问题。它必须以一个非常醒目的方式来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个问题,再让当事人自己权衡是否愿意成为公司的一名员工。”
应聘外企:不以饭碗换尊严
那么,去外企应聘的人士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对此,姚欢庆说:“如果应聘时我看到了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条款,我想我不会签的。首先这是对我人格的一种不被维护的状态。我不了解它的情况我也就不清楚为什么要被搜包。一个是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我的人格没有被尊重。
“如果我非常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呢?那我可能会和老板讨价还价,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你们要这么做,他必须给我一个交待。让自己觉得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时候再签订合同。我想恐怕大多数应聘者没有这么好的心理优势。所以可能会默默地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特别是在经济条件的考虑下,出让自己的尊严来获得一份相对丰厚收入,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都是难以抵挡的诱惑,但不应以饭碗换尊严。”(整理/卢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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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与北京有线电视台
《新闻画外音》栏目联动
珠海一公司天天搜身 员工抗拒遭保安殴打(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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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9日13:1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修理工刘启诚,他是公司中首个对搜身提出异议的人
天虎公司大门,搜身行为正是在此发生
“五一”节已过,但珠海天虎电子公司1200名员工的“五一”节过得不太轻松。一周前引发的一场冲突正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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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刘启诚:【拒搜身遭保安殴打】
4月28日下午,天虎电子公司修理工刘启诚来到本报珠海记者站投诉,声称在天虎公司,员工每次下班时都会被保安搜身。
4月22日晚上9时40分,刘下班经过公司大门时,又被一名保安拦住,“他摸遍了我的腰部和裤子口袋,当他还要用手去做别的动作时,我忍无可忍要求他中止搜身,他立刻将我用力向后推。当我再次走到保安面前,又被他狠狠地推了开去,这时他用对讲机叫过的那位保安也已赶到,加之站在大门旁的另外一名保安共3人一起向我扑来,我还没来得及反应已被一名保安从背后死死地抓住双手,另外两保安乘此搜遍了我的全身并对我拳打脚踢。”
幸亏当时在场的一名员工对保安打人提出批评,同时有人报警,110民警赶来,保安打人行为被制止。
刘出示了两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是10位员工签名并按有手印指模,证明刘启诚曾被保安搜身并殴打;一份是有厂内422位员工(占该厂员工总数1/3)签名证明自己曾被保安搜身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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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目击者:【最近两月天天搜身】
在一间男工宿舍,记者见到了事件的其中一名目击证人。
记:你是什么时候进厂的?
证人:我进厂将近5年。
记:公司是不是一直有保安检查这一程序?
证人:公司前几年并没有对员工搜身,去年开始有,公司方面称是检查。
记:公司保安都有哪些动作?
证人:保安对员工有怀疑的时候,有时叫你自己掏出来看,有时就是直接摸口袋,摸腰部,到冬天,衣服穿得多,保安就叫你掀开衣服给他看。最近这一两个月搜身几乎是天天有,特别是对男员工。
, http://www.100md.com 记:员工有没有可能带走元、配件出外组装?
证人:不可能。公司生产收录机、随身CD机。其中机板、机芯、机壳都是比较大的,放在衣服口袋里会相当显眼,公司有保安,根本不可能带出去。如果这些主要部件带不出去,只带一些小的电子元件出去也没有用。
记:那你在这里工作这么久,为什么没有反映保安的行为?
证人:对这事我也很愤怒,平时也反映过,但保安说只是完成上层交付的任务,又考虑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只好受些委屈。
记:听说你是目击刘启诚与保安冲突的证人,又在证明上面签了名,担不担心会有后果?
证人:公司也找我谈过话,但我只说真实的话,如果公司有什么处置的办法,那是他们的事。而且员工对公司保安搜身很不满,迟早会有人说出来,只不过正好刘启诚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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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律师:【保安有不规范行为】
4月29日,参与事件处理的天虎公司总务部部长段女士与公司法律顾问高律师及人事课长姜小姐一起接受了记者采访。
高律师称公司要求保安对下班员工进行检查,实属出于无奈。最近一年多来,公司丢失产品比较多。公司保安在工作中确有不对的地方,公司要求保安使用金属探测器,有情况才进一步检查。而保安有时图省事,用手去直接触碰员工口袋,导致不愉快事件发生。
事发后,公司一直积极解决,希望平复员工情绪,妥善处理。事发的第二天,高律师就会同另四名主管人员与刘启诚谈话,但刘不配合公司,而是在上班时间征集签名,高律师担心刘有意激化扩大事态。
对于记者提出,会不会因为丢失货品,公司方面对保安施加压力,从而导致保安检查的“变质”,在场的段女士予以否认,称公司从来没有给保安施加压力,既没有提出查不出来就罚,也没有说抓到一个就奖。(本报记者宋季华本报通讯员黄殿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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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企擅自解聘工会主席 专家称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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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07日 13:14 新华网
日本独资企业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公司工会主席李东亚劳动合同事件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有关方面权威人士指出,擅自终止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法理不容。
据了解,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日本投资控股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保安业务。1995年,公司成立工会,李东亚当选为工会主席。1998年4月13日,公司工会进行换届,李东亚经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上级工会批准,再次当选为工会主席。在任期间,他最后续签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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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然而,去年11月23日,李东亚接到了一份公司书面通知:“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00年12月31日期满,由于公司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李东亚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是在任工会主席,而且也没有任何个人严重过失行为,公司怎么就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了呢?
对于这件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副主席战若英认为,西科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15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3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条特殊性保护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对一般劳动合同而言的,而对于工会主席、副主席还要受《实施办法》的特殊保护,即使他们的合同到期,也应顺延到任期届满,这样才符合《实施办法》的立法原则和保护工会主席的立法本意,以确保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可以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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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科姆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律师辩称,公司与李东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劳动政策。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终止合同也不等于调动工作,就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劳动部门对企业与工会主席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
为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西科姆公司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李东亚在任工会主席期间被公司终止合同一事,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作为公司员工,李东亚与公司是隶属关系,其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任期未满公司无权终止其职务。由于公司员工的身份是担任公司工会主席的前提条件,公司终止了李东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终止了其工会主席的职务。此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内涵应该包括“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了,哪里还有劳动关系可言?《实施办法》中对工会主席的特殊保护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新华社记者林红梅 齐中熙)
“鱿鱼”不能随意炒--京城成立首个外企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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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24日 07:58 北京青年报
--联合会将采取与外企老板签约方式保障员工权益
本报记者奚宇鸣报道 昨天,本市第一个外企工会的联合组织———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外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隆重召开。这家工会联合会的成立使外企员工有机会以更平等的身份与企业“老板”对话,以更合理的方法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纠纷。
据介绍,截止到8月底,全市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到1.5万余家,已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00余家。今年1至9月,外资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676.13亿元,出口已占全市出口总量的60%。全市外企员工的数量也达到了44.87万人。外企员工的人均利税额已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作为新经济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在企业中尽早建立工会组织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由于这些外资企业中私人投资占有相当的比例,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和对利润的单一追求,使得有些企业中员工利益有时无法有效保证,侵害员工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在外资企业中的“打工”者流动的身份,又使他们在遭遇劳资纠纷时多处于被动地位,这些都对外资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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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市总工会系统从1995年4月开始至今,已在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所辖的67家外资企业中建立了工会组织。但仅在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的作用依然有限,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遭遇劳资纠纷后,企业中的工会负责人尚未阐述清楚自己的观点时,已然成为被“炒”对象,而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根据有关规定,新成立的工会联合会将主要采取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合同中对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工时、医疗费的平等协商方式均有设定。
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阳安江在昨天的成立大会上表示,这家工会联合会的成立是“外资企业广大员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新时期工会事业发展中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阳安江还表示,外资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今后在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应采取“条块结合,企业自选,相互合作,整体推进”的建会原则和采取“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方法,通过建立工会联合会的方式,在外资企业中逐步建立平等协商的谈判制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