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为加强省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创新基金的引导,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通过创新基金的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逐步形成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我省经济、科技的发展。
二、省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和省科委拨款及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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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创新基金面向江西省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物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省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3、省创新基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一般的加工工业项目和对社会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4、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管理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70%,企业的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经省科委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人数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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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的创新意识;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销售额度的3%(开业不到一年新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6、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下股份的企业,中方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和纯贸易性质的企业。
五、省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拨款两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落实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1、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内,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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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新基金中的贷款项目,其帖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一) 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资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资助。
1、 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其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财政给予匹配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 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六、江西省科委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结合江西特点,制定省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项目,制订省创新基金动作、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省政府报告省创新基金年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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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江西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参与制订创新基金动作、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将基金款项拨入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负责对省创新基金动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江西省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省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支持重点,为省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供咨询指导等。
九、组建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该机构为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法人。在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省科委、省财政厅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如下:
1、研究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研究提出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办法及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工作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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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审查、论证省创新基金项目,提出年芳资助项目建议,报省科委、省财政厅审批。
3、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4、负责编制省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
5、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并协助科技部、财政部管理已批准的江西省项目。
6、接受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工作。
7、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十、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本基金的支持,基金申请受理实施方案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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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省创新基金实行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评审)、招标制度,创新基金管理应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投诉,投诉受理单位为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委。
十二、经省科委推荐,并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省创新基金视项目的综合情况给予匹配资金;对未获科技部、财政部立项但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对江西经济发展和产业形成有重要作用的项目也可获得省创新基金的资助。
十三、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四、管理中心应当按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于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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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费用,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十六、对于已获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含获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签订科技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承担项目的企业要定期(每半年一次)报告项目招待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省科委报送年度预算招待情况,省科委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十七、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高速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八、凡经批准撤销或中止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十九、省直有关厅局,地市科委、财政局和地方市以上的待业主管部门也可作为企业申请省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受省科委的委托,对项目单位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的验收工作等,进行核查、协助监理、组织验收。
二十、为加强归口管理,地市科委、省直厅局及其它主管部门向国家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须报省科委备案,以便于做好统计工作。
二十一、本规定自颂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省科委、省财政厅。
一、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创新基金的引导,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通过创新基金的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逐步形成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我省经济、科技的发展。
二、省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和省科委拨款及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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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创新基金面向江西省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物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省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3、省创新基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一般的加工工业项目和对社会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4、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管理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70%,企业的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经省科委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人数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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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的创新意识;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销售额度的3%(开业不到一年新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6、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下股份的企业,中方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和纯贸易性质的企业。
五、省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拨款两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落实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1、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内,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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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新基金中的贷款项目,其帖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一) 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资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资助。
1、 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其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财政给予匹配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 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六、江西省科委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结合江西特点,制定省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项目,制订省创新基金动作、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省政府报告省创新基金年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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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江西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参与制订创新基金动作、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将基金款项拨入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负责对省创新基金动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江西省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省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支持重点,为省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供咨询指导等。
九、组建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该机构为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法人。在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省科委、省财政厅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如下:
1、研究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研究提出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办法及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工作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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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审查、论证省创新基金项目,提出年芳资助项目建议,报省科委、省财政厅审批。
3、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4、负责编制省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
5、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并协助科技部、财政部管理已批准的江西省项目。
6、接受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工作。
7、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十、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本基金的支持,基金申请受理实施方案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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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省创新基金实行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评审)、招标制度,创新基金管理应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投诉,投诉受理单位为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委。
十二、经省科委推荐,并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省创新基金视项目的综合情况给予匹配资金;对未获科技部、财政部立项但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对江西经济发展和产业形成有重要作用的项目也可获得省创新基金的资助。
十三、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四、管理中心应当按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于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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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费用,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十六、对于已获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含获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签订科技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承担项目的企业要定期(每半年一次)报告项目招待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省科委报送年度预算招待情况,省科委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十七、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高速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八、凡经批准撤销或中止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十九、省直有关厅局,地市科委、财政局和地方市以上的待业主管部门也可作为企业申请省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受省科委的委托,对项目单位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的验收工作等,进行核查、协助监理、组织验收。
二十、为加强归口管理,地市科委、省直厅局及其它主管部门向国家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须报省科委备案,以便于做好统计工作。
二十一、本规定自颂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省科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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