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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1471
手术协议公证范围有限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9日 网易
     近期,一些医院拟与病人办理手术协议公证,笔者认为如果希望用公证来减少医疗纠纷,其用处并不大。

    当前,由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医院提出手术协议公证,其目的是很明确的,即减少因非医疗过失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众所周知,医务人员并不可能对所有疾病是否治愈负责,不可能对医疗过程中一切损害后果都负责,而是对治疗过程中的谨慎程度负责,对由于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疾病能否治愈与疾病的进展情况、医疗水平、患者的身体素质、就诊的早晚及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并发症都有关系。在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医疗单位想通过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减少医疗纠纷是可以理解的,但众多因素都决定了其目的并不能够完全达到。

    手术协议公证可证明的范围有限。手术协议公证是否可信与公证的范围有关。例如对文书的签名或印鉴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其签名或印鉴的真实性是可信的,而文书的内容可能真实、合法,也可能不真实、合法。在手术协议公证中,对手术协议的真实性的公证是可信的,而对手术方案的合理性亦进行公证,则不一定可信。关于这一点,得从手术协议的本质说起。医院通过对疾病的诊断,根据病情的需要提出手术方案,并制定手术协议,患者签字是对院方提出的手术方案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并发症予以同意。其中协议暗含一个前提:由于患者并不清楚手术方案是否合理,因此患者对手术协议认可的前提是手术方案合理正确,如果损害后果是由于疾病本身引起,或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造成,患者承当这一切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由于公证机关尚不具备确认手术意外、并发症和该手术是否有联系的识别能力,因此无法确认手术方案的合理性,能公证的范围只是证明手术协议真实。手术方案、手术的意外事项是由院方提出,患方对手术协议上手术方案和手术意外、并发症事项已经清楚,并且愿意承当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引起的风险、损害后果。公证证明范围只能到此为止。

    在众多手术纠纷中,对手术协议书的客观真实性一般很少有争议,而争议较多的恰恰是手术方案的合理性,和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意外造成还是由医疗过失造成。而这些争议都不是公证所能解决的。况且即使能确认手术方案的合理性,也不能就此认为损害后果是手术意外造成的,手术协议的合理性和损害后果的原因需要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会因为有了“手术协议公证”就当然免除院方的责任。

    医疗纠纷的减少,必须依靠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靠全社会对医疗行业特殊性的认识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以及医务人员的努力。

    (《健康报》谢青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