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孕产妇残废率居高不下
广州市妇联日前在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指出,广州市流动人口“孕产妇残废率”近年居高不下,打击地下接生的文件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为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呼吁广州制定地方性法规,严惩地下接生。
据介绍,广州目前孕产妇死亡率指标仅达贫困地区水平,在1999年-2001年,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数分别为20、41、33例,占全市孕产妇死亡数的57%、77%和79%。这与广州市经济发达、医疗设施完备的国际大都市文明形象极不相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地下游医非法接生所致,这些外来孕产妇为贪图方便、便宜,或为逃避计生,不管游医设备如何简陋,产科技术如何低劣,造成意外死亡。仅2001年,非法接生致孕产妇死亡就达20例,占全市孕妇死亡总数的48%。
非法接生还危害婴儿的生命健康,常致婴儿死亡、残疾、患病,仅白云区1999年-2000年就发生69例新生儿破伤风,全部是非法接生所致。尽管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地下游医反而日益猖獗。
广州市妇联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在于《刑法》虽规定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但缺乏可操作的处理程序。要求司法部门的法医介入办案和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非法接生案作出鉴定结论,但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是30天,但没有规定完成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尸解、责任鉴定等一系列程序的时间,致使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到了30天,有关的程序还没有完成,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正式逮捕,只能放人。而地下游医流动性非常大,一旦放人,再抓人是很困难的。对绝大多数未达到或未被证实达“情节严重的”的非法接生,却因为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而无法处理。卫生部门进行取缔,往往是今天查封,非法接生者明天就在原地或换个地方再开,禁而不止。
来自妇联的委员们建议,由广州市人大讨论就打击地下接生、非法行医问题,设立地方性法规,对非法行医、地下接生证据确凿,但未达或未被证实情节严重的,作出没收、罚款等处罚规定,使办案单位有法可依。请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刑法》处理非法接生者的执行程序,使办案机关能依法办案,职责分明,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请有关部门制定广州市各部门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及时限的规定。
羊城晚报, 百拇医药
据介绍,广州目前孕产妇死亡率指标仅达贫困地区水平,在1999年-2001年,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数分别为20、41、33例,占全市孕产妇死亡数的57%、77%和79%。这与广州市经济发达、医疗设施完备的国际大都市文明形象极不相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地下游医非法接生所致,这些外来孕产妇为贪图方便、便宜,或为逃避计生,不管游医设备如何简陋,产科技术如何低劣,造成意外死亡。仅2001年,非法接生致孕产妇死亡就达20例,占全市孕妇死亡总数的48%。
非法接生还危害婴儿的生命健康,常致婴儿死亡、残疾、患病,仅白云区1999年-2000年就发生69例新生儿破伤风,全部是非法接生所致。尽管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地下游医反而日益猖獗。
广州市妇联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在于《刑法》虽规定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但缺乏可操作的处理程序。要求司法部门的法医介入办案和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非法接生案作出鉴定结论,但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是30天,但没有规定完成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尸解、责任鉴定等一系列程序的时间,致使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到了30天,有关的程序还没有完成,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正式逮捕,只能放人。而地下游医流动性非常大,一旦放人,再抓人是很困难的。对绝大多数未达到或未被证实达“情节严重的”的非法接生,却因为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而无法处理。卫生部门进行取缔,往往是今天查封,非法接生者明天就在原地或换个地方再开,禁而不止。
来自妇联的委员们建议,由广州市人大讨论就打击地下接生、非法行医问题,设立地方性法规,对非法行医、地下接生证据确凿,但未达或未被证实情节严重的,作出没收、罚款等处罚规定,使办案单位有法可依。请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刑法》处理非法接生者的执行程序,使办案机关能依法办案,职责分明,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请有关部门制定广州市各部门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及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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