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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神志清醒,她能否选择死亡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28日 北京青年报
     3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女法官巴特勒·斯洛斯做出了一项破天荒的判决,批准一名颈部以下瘫痪、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妇女的安乐死请求,要求医生不得拒绝她关掉呼吸机的请求。女法官称,这将使她“宁静、有尊严地走向死亡。”法官还判决,由于病人受到了自己不愿意接受的治疗,她将获得100英镑的象征性赔偿。这是英国首次为神志清醒的病人要求安乐死开绿灯,舆论认为这项判决对今后英国的安乐死势必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引发司法与伦理道德的更大争议。

    生不如死 想死亦难

    女法官巴特勒·斯洛斯在判决书中称这位女子为B女士,但英国人都知道判决书中所指的那名妇女就是现年43岁的戴安娜·普雷蒂。她曾是一名社会服务工作者。1999年由于一根脊椎血管破裂而导致颈下全部瘫痪,甚至不能自如地呼吸,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但她的意识仍然清醒,还能够讲话。医生说,她恢复健康的机会不到1%。面对这样的生活,她感到生不如死,她不能忍受如此的生存质量,经过反复思考与衡量她向法庭慎重提出,希望其丈夫在协助她结束生命后能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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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按照英国1961年制定的自杀法案,自杀定义为“自行了断”,任何由别人提供协助的“自杀”都被认定为“谋杀”,而提供帮助的人即是“凶手”,判刑可长达14年之久。普雷蒂不忍心连累共同生活了20多年的丈夫,便请求地方法院网开一面。

    去年8月,法庭判决普雷蒂败诉,如果她丈夫帮助她结束生命,他将面临长达14年的监禁。地方法官说,他不能保证她丈夫日后不被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普雷蒂上诉到高等法院,希望高等法院能驳回这一判决。10月18日,3名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官做出一项判决:无论情况如何特殊,至少在当今的英国,谁也没有权力预谋死亡。

    对于高法的判决结果,普雷蒂和她的法律顾问及支持她的人权组织都表示了强烈的愤慨和失望,他们决定将案子直接递交到英国议会上院。普雷蒂在上诉书中说:“希望上院议员能成全我生命中这个最后的心愿……尽快结束我和家人同时承受的痛苦。”

    11月29日,当英国议会上院驳回她“安乐死”的要求后,普雷蒂彻底绝望了。“活着遭罪,求死不能”,这就是当时普雷蒂的处境。人在绝望时常说“只有死路一条了!”可对普雷蒂来说,她苦苦追求的这条唯一的出路也被彻底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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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褒或贬 各有道理

    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同别的国家一样,英国人对“安乐死”也分成两大阵营。赞成的一派认为,人不但有活的权利,其对死的选择也应受到尊重,像普雷蒂这样身患绝症已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安乐死”是安详的解脱,帮她解脱的丈夫应受到尊重,而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反对的一派也蛮有理由:“我们不能糟蹋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如果法院接受了普雷蒂的要求,将使圣洁的生命变得荒谬。”有人甚至写道:“实在难以想象亲手把自己爱人生命夺走的情景!”据医生诊断,普雷蒂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然而,这场争论不可能因普雷蒂的自然死亡而画上句号。

    尽管涉及此案的检察人员和法官们一再表示理解和同情普雷蒂的处境,并对判决结果由衷地表示遗憾,但他们还是认为同意普雷蒂的请求就意味着向安乐死打开了绿灯,向那些想结束自己生命的人签发了死亡通行证。他们认为,这不是简单的个体行为,而是涉及到公众怎样衡量生命价值这样一个复杂的议题。这样,通向安乐死的坎坷之路在人们的议论纷纷中依旧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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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助法律 求得一死

    人在绝望时想求一死,本不是困难的事,但对普雷蒂女士来说,事情可就不那么容易了。她甚至不得不求助于法律。普雷蒂的案子在英伦三岛几乎折腾了一年,在全国激起了强烈反响。打开一些网站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窗口,上面说什么的都有,但都离不开一个争论多年的沉重话题:人究竟有没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本月初,英国最高法院的家庭庭庭长女法官伊利莎白·巴特勒·斯洛斯亲自来到普雷蒂位于伦敦一家医院的病床边,以便进一步听取她为何选择安乐死的原因。这次特殊的现场听证会通过闭路电视由医院传送到了高院。她告诉法院她完全清楚关闭生命维持机后引起的后果。法官们一致裁定普雷蒂女士神志清醒,具有同意或拒绝维持生命的医学治疗的能力,并认为对于一个严重残疾的病人来说,“在那种情况下生活也许比死来得更为痛苦。”

    22日,巴特勒·斯洛斯女法官在一项判决中批准了普雷蒂女士的申请,要求医生不得拒绝她关掉呼吸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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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高院此项判决出台后,旋即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反应。这是因此判决首次为神志清醒的残疾病人安乐死开了绿灯,在英国是前所未有的。据悉,以前英国高等法院在某些案例中允许过医生停止维持那些没有康复机会的“永久性植物人”的生命。而普雷蒂神志清楚,健康状况并没恶化,如果没有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她可以继续活着。

    伦敦某院的院方指出,医生的职业道德就是保护生命,因此他们不能停止给这名妇女输氧。

    英国医学学会主席迈克尔·威尔克斯则赞成高院这一裁决,称这对完善法律和规范伦理道德,都有指导意义。他认为,凡有决定能力的成年人,有权拒绝医院对他的治疗方案,即使这样做会导致他的死亡。

    事件的主角普雷蒂在一份通过她的律师发表的声明中说,她对法官的判决感到满意,可仍对自己不得不长时间地采取法律行动而感到遗憾。“这个强制人同意接受治疗的法律已经让人看得很清楚了,它是个太冗长、完全没有必要且导致个人蒙受痛苦的司法程序,”她强调。不过,她没有说明她何时让人关闭自己的生命维持机。普雷蒂已经打算转院,因为现在这家医院的医生不愿意执行为她停止输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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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国内的亲安乐死团体也对此判决迅速做出了反应,称法官的这项判决是他们的事业的胜利,不过,医学和司法专家则称,这宗案子对安乐死或者受助自杀的案子没有直接的影响。

    安乐死档案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二十世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76年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据统计,二十世纪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试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世界首部安乐死法(正式名称为《晚期病人权利法》)是1995年5月25日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经议会通过,并于199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绿依),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