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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6993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通知(人发[1996]94号)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18日 神农网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妥善解决长期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问题,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起,对全部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 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和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具体条件如下:

    一、 符合《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4]3号)文件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 1970年(含1970年)以前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1968年(含1968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在医药岗位上工作满15年。

    请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前, 将免试条件通知考生,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