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回避的话题--安乐死
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
到了20世纪,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随着医学的进步和生活的提高,人们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同时也提出了生命的“质量论”和 “价值论”,除了关注优生外,人们开始关注“优死”----安乐死。自本世纪5 0年代以来,围绕安乐死这一焦点,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一直在争论。
安乐死,是当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
人类个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纵然好的治疗,死亡也是迟早的事,人有生的权利,也应该有平静地死的权利,生命诚然可贵,但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的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维护病人的尊严,理应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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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个人都能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度过美好的一生后,再舒适平静地离去,这岂不是美事?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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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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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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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原某部行政司司长、现任中国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番教授和现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进步研究所さ脑游淖骷宜锸拷芏耍嗽诟髦置教迳献闹С职怖炙劳猓棺急阜⑵鸪闪⒋棵窦涞摹白栽赴怖炙佬帷薄?br>
这些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身上插满了管子,忍受着极大的痛苦,而生存的希望又很渺茫,他们需要家人陪伴,这既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严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他们还认为,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而中国很多贫困地区却缺医少药,常有年轻人或儿童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无疑是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合理的表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老年病人已经病入膏盲,纵扁鹊在世也无力回天,那么,如果其本人或家属提出安乐死,就应该让他们没有痛苦地、安详满足地回归大自然,从而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节省下来用在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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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 “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他们在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一些代表认为就此产法已迫在眉睫。
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很赞成安乐死。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 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节目播出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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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划上句号。1991年5月17日,河北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安乐死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而仅诉人则认为,蒲、王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诉。1992年6 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 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日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有照。”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前不久,武汉市有位医生突然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并且已是晚期,在剧痛难忍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安乐死”。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非常注重道德的国家,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非常尊重,因此,倡导安乐死的人们试图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统一起来。作家孙士杰说:....(安乐死)与我们尊老敬老、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区别并不太大,这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的情况下,让他能够平静地死去,这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也不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而恰恰是对待死亡的一种科学的、明确的态度。”生命伦理学家张琚说:“安乐死每天或者说几乎每时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着,目前这种事可以做,但不可以说。”张先生指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放弃给绝症病人治疗,让其尽早结束痛苦,离开人世。这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有很多。上海某大医院调查统计了3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发现在内、外、妇科563位死亡病人中,有28%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其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而死亡的。在一些大城市进行的有关调查显示,采取消极安乐死手段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0%左右。这种形式的安乐死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并没遭到反对。
人类文明已经站在了21世纪的门槛边,新与旧、生与死的冲突一天天尖锐起来。在今日之中国,就安乐死而言,我们佩服倡导者的睿智,也赞赏伦理学家的开明,更支持法院的大胆判决,同时,我们也赞赏实践者的勇气。(李玉霞), 百拇医药
到了20世纪,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随着医学的进步和生活的提高,人们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同时也提出了生命的“质量论”和 “价值论”,除了关注优生外,人们开始关注“优死”----安乐死。自本世纪5 0年代以来,围绕安乐死这一焦点,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一直在争论。
安乐死,是当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
人类个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纵然好的治疗,死亡也是迟早的事,人有生的权利,也应该有平静地死的权利,生命诚然可贵,但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的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维护病人的尊严,理应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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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个人都能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度过美好的一生后,再舒适平静地离去,这岂不是美事?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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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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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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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原某部行政司司长、现任中国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番教授和现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进步研究所さ脑游淖骷宜锸拷芏耍嗽诟髦置教迳献闹С职怖炙劳猓棺急阜⑵鸪闪⒋棵窦涞摹白栽赴怖炙佬帷薄?br>
这些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身上插满了管子,忍受着极大的痛苦,而生存的希望又很渺茫,他们需要家人陪伴,这既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严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他们还认为,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而中国很多贫困地区却缺医少药,常有年轻人或儿童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无疑是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合理的表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老年病人已经病入膏盲,纵扁鹊在世也无力回天,那么,如果其本人或家属提出安乐死,就应该让他们没有痛苦地、安详满足地回归大自然,从而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节省下来用在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
, 百拇医药
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 “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他们在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一些代表认为就此产法已迫在眉睫。
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很赞成安乐死。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 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节目播出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 http://www.100md.com
1992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划上句号。1991年5月17日,河北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安乐死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而仅诉人则认为,蒲、王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诉。1992年6 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 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日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有照。”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前不久,武汉市有位医生突然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并且已是晚期,在剧痛难忍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安乐死”。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非常注重道德的国家,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非常尊重,因此,倡导安乐死的人们试图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统一起来。作家孙士杰说:....(安乐死)与我们尊老敬老、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区别并不太大,这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的情况下,让他能够平静地死去,这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也不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而恰恰是对待死亡的一种科学的、明确的态度。”生命伦理学家张琚说:“安乐死每天或者说几乎每时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着,目前这种事可以做,但不可以说。”张先生指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放弃给绝症病人治疗,让其尽早结束痛苦,离开人世。这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有很多。上海某大医院调查统计了3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发现在内、外、妇科563位死亡病人中,有28%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其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而死亡的。在一些大城市进行的有关调查显示,采取消极安乐死手段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0%左右。这种形式的安乐死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并没遭到反对。
人类文明已经站在了21世纪的门槛边,新与旧、生与死的冲突一天天尖锐起来。在今日之中国,就安乐死而言,我们佩服倡导者的睿智,也赞赏伦理学家的开明,更支持法院的大胆判决,同时,我们也赞赏实践者的勇气。(李玉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