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对新华社记者谈到医疗事故鉴定时说,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国务院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据记者了解,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只有一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新条例则对回避制度明显细化。
此外,条例还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新华社)(记者朱玉 王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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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据记者了解,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只有一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新条例则对回避制度明显细化。
此外,条例还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新华社)(记者朱玉 王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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