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证据-广州各大医院吃药签名做手术录像
南方网2002年4月16日广州讯: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患官司由医院负责举证,这意味着患者告医院,不需要再遵循以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在本市各大医院中引起较大反响,不少医院纷纷加强了各种防范措施,以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昨天(4.11),记者在市内部分医院采访时发现,医院保留证据的方式纷纷“升级换代”,在加强传统的签字之外,还利用起录音、录像等“高新技术”来全程记录。
病人吃药要签名
连日来,记者在采访市内部分医院管理者时,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说,加强病历和报告单的记录和完备是防止医患诉讼的主要措施。医院会要求医生在不影响病人病情的情况下,必须完成相关签名,像输血、术前谈话加强证据的记录和完备,,广州市某大医院医务处的负责人说,近日,医院将一些新药、具有风险的药物使用,也列入了需要病人签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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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做手术全程录像
俗话常说“白纸黑字”可记者了解到,在实际的医疗工作中,传统上的签名也出现了弊端,比如谈话时明明把病情及后果,说得清清楚楚的,但闹到了打官司的份上,病人往往会说,医生没有说或者没有解释清楚。因此,医院想到了把整个谈话过程录下来,日前,广州市某大医院为一名昏迷十多天的病人手术前,除了手术签名外,还安排了家属将整个谈话过程进行录音。
手术过程通常是手术后由主刀医生记录的,无法再现手术过程,而且记录的真实性也常常招致病人及家属的置疑。广州市一家医院前不久为一名肿瘤患者捎眯录际跚谐琢觯哂星锌谛 ⒒指纯斓扔诺悖馐且幌钚录际酰讯群艽螅詈笠皆翰扇《哉鍪质豕探腥搪枷瘛?
录音录像保护病人权益
病人到医院看病,又是签名又是录音、录像的,医院都把病人当什么呢?是不是医生与病人在互相怀疑?其实不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解析说,医患官司由医院负责举证的规定出台后,在医院、医生加强自我保护的同时,吃药签名、手术录音录像加加大了患者知情权,增强了患者就医的透明度,保护患者的权益,这样将会进一步提升各家医院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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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录音、录像等“高新技术”用于医疗证据上,对病人和医生都有好处,那会不会被各医院“推崇”呢?大部分医院负责人都认为,签字方便、成本低廉,目前对大多数病人来说,已经可以解决问题,手术录音、录像的成本高、使用繁琐,过多使用会造成浪费,病人医疗费用增加,在必要时才考虑使用。
[相关报导]患者举证不能败诉将成历史
《北京青年报》2002年4月5日讯: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近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因就诊而产生的纠纷已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仅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收到这方面的投诉1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33例,涉及患者残疾的30例,两项共计63例,约占总量的50.4%。
我国每年的医疗事故究竟有多少呢?由于缺乏官方的统计,精确的数字不得而知。根据美国医药机构在1999年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每年有44000人到98000人因医疗事故而死亡,这一数字超过了美国每年因公路意外、乳癌或艾滋病死亡人数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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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单纯根据美国和中国医疗状况的对比,未必能得出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人数会更多这一结论。但是,它至少可以给我们这样一个提示: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可能不止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字。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日渐“公正”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医疗纠纷的法律证明规则。我国法律缺乏对医疗纠纷案件特殊性的考虑,“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因为法律把诊治过失的证明责任完全交给了对医学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一无所知的普通患者和其家属。
令人欣喜的是,4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医院,从而根除了受害方举证不能的法律弊端,为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理顺了法律关系。
■新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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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第一天,朝阳法院接到首起医疗侵权起诉状
2002年4月1日早8时45分,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大厅。在此等候多时的李源,把一份民事起诉书递到了工作人员手里,欲借当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新的相关规定,为在医治中死亡的母亲讨个公道。据悉,这是新细则实施后朝阳法院接到的首例医疗侵权讼诉。
2001年12月4日,李源62岁的母亲郝某按照惯例去公园散步,突然感到腹部疼痛、恶心并开始呕吐。在呕吐不止的情况下,凌晨两点,郝某被送到北京市某医院急诊室。根据B超的结果,医生诊断为胆结石、胆囊肿。在医生的要求下,郝某住进了这家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谁又能知道,这一住院竟然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在24小时的点滴之后,病人的腹痛并没有减轻,呻吟了一整夜。第二天,医院让郝某又做了一遍B超和透视。凌晨4点,当心急如焚的病人家属询问医生病人究竟得的是什么病时,值班大夫竟然说不清楚……6日下午,在40个小时极端的痛苦和无助中,郝某离开了人世。尸检报告表明:郝某死于肠梗阻而导致的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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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为误诊而导致了病情延误,造成了母亲死亡?李源决心上法院要个说法。
该案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高超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我们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接手的医患纠纷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病人一方极为不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法律将诊治过失的证明责任推给了对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一无所知的普通患者或其家属,从而导致现实中,往往因病人一方举证不能而败诉。我们之所以选择今天起诉,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会更好地保护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专家访谈
法律在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一方的同时,也就把败诉风险分配给了这一方
对话人:
■本报记者 张倩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王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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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您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受害人会产生哪些有利影响?
王轶:在诉讼过程中,法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诉讼的哪一方,也就意味着把败诉的风险分配给了这一方。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来看,它的实施将会改变以往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转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它的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它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病人在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时由于专业背景从而难以举证的弊端,对于作为受害方的病人来讲,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记者:最近,北医三院的院长对这一规定有可能带来的医疗纠纷增多等现象表示了自己的忧虑,对于他的忧虑,您是怎样看的?
王轶:这种忧虑可以理解。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应在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妥协、平衡之道。医疗侵权纠纷中,受伤害的病人常常由于专业背景所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对弱者予以适当倾斜。但是这种倾斜也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所谓矫枉过正,过分地甚至一味地考虑弱者的利益,常常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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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疗侵权纠纷来看,假设不是采取过错推定,而是进一步采取严格责任,即只要病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除非证明存在有限的免责事由,否则就必须承担责任,表面上对于病人和受害者家属来讲在诉讼中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势必会导致医疗机构由于害怕动辄得咎而放弃医疗技术的创新,宁愿对病人采取保守的治疗或者拒绝治疗,使病人彻底丧失了治愈的机会和可能。同时也会使选择医生做职业的人越来越少,更加不利病人和整个社会。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采取严格责任的原因。
记者:既然让法院举证,是否会出现有些医疗机构拒绝交出病历甚至篡改病历的情况?审判实践中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王轶:针对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可以考虑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病历,法官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病人的损害后果具有责任。同样,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提供给法院的病历是伪造或者篡改的,法官也同样可以做出不利于医疗机构的推定。
, http://www.100md.com 记者:病人的病历往往由医疗机构一方保存,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篡改了病历,病人也无法证明,这是否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呢?
王轶:这就牵涉到法律在现代社会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的问题。实际上,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法律本身来看,它只是许多社会治理工具中相对重要、相对可靠的一种,单纯依赖法律显然无法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道德和信用在某些场合比法律更管用。就病人对医疗机构篡改病历的担心,法律就会体现出自身的局限性。而解决病人对医疗机构这种疑虑的根本途径,取决于医疗机构能否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自己的真诚和信誉来建立医疗机构和病人间的彼此互信。
■新闻背景
两审医疗鉴定违法,再审证据不足败诉
两年前的二月份,天津的张福禄、邵慧敏夫妇,等来了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特殊礼物——《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称:因被告方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其子张晓明的医疗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均被撤销,并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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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后,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经过数次开庭后,做出如下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二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个月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不知从何时起,张福禄发现儿子张晓明的一条腿走路时有些拖地,而且情形越来越严重。医院的检查结果令其大吃一惊:孩子脑部出现问题,并已开始积水。医院为他实施了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极佳的手术效果未对张晓明的智力、体力产生任何影响,他以前5名的优异成绩考入了市级重点中学——天津五中。
随着张晓明的身高增长到1.8米以上,他需做引流管接长手术,检查时医生发现了他脑中的生殖细胞瘤。大夫说,有条件的最好去做伽马刀手术,能彻底解决问题。恰在这时,他们看到了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伽马刀治疗中心在报纸上所做的宣传和临床医疗承诺:伽马刀是当今世界无创伤性治疗脑肿瘤等的最先进的仪器,接受治疗的病人不影响工作能力,治疗后观察1至2天即可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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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老两口带着张晓明到医大二院伽马刀中心就诊,诊断为“松果体区肿瘤,松果体细胞瘤,梗阻性脑积水”。据张、邵两人反映,医生当时向他们承诺,该肿瘤对放射线敏感,是伽马刀的适应症,治疗后只需观察一两天就可上学。
1995年10月20日,医生为张晓明实施了伽马刀手术。术前,当张福禄夫妇看到同病房的病人头上都被“钻了个洞”以进行活检时,也要求对儿子进行探查以明确肿瘤性质,但没有被院方采纳。
手术六七天后,张晓明感到眼睛看不清东西,接着不会说话,不会咀嚼,下不了地。 回到家以后,张晓明的情况越来越糟。12月27日,突然喷射状呕吐,不省人事。父母急忙把他弄回医大二院,医生翻开张晓明的眼睛一看,只见两眼下视,两个瞳孔不等大,多变,四肢肌张力高,呈植物人状态。
1996年5月3日,医院给张晓明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医大二院的一份材料称:“松果体区肿瘤、梗阻性脑积水”,诊断明确是伽马刀治疗的适应症……伽马刀手术前后核磁影像对比,术后肿瘤有低信号改变,没有其他损伤的症状和体征出现,因此,伽马刀治疗是有效的,成功的。根据临床治疗结果和影像学表现,可进一步论断为“松果体区低恶性肿瘤”,如“胶质细胞瘤”,对于此种肿瘤伽马刀是难以治愈的……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目前的现状系由无法根治的原发病灶所致。”一会儿说“是伽马刀治疗的适应症”,一会儿又说“对于此种肿瘤伽马刀是难以治愈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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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8日凌晨3时45分,张晓明于天津医大二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年仅18岁。3年多过去了,他的尸体还在医院太平间里静静地躺着……
1996年10月24日和1997年1月13日,河西区医疗鉴定委员会和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别做出一二级鉴定,结论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是,细观两级鉴定组成人员,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前者是4位专家中,有3位曾给张晓明看过病;而后者更是不仅组成人数上缺人,而且都源自同一家医院……
鉴于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构成人员均属违反法定程序,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判决撤销了原有的鉴定结论,并要求案件发回重审。
张氏夫妇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
但是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发回重审的一二审判决,均以“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判驳。
去年夏天,在极度愤懑和焦虑中,张晓明的父亲张福禄暴病而亡。, 百拇医药
昨天(4.11),记者在市内部分医院采访时发现,医院保留证据的方式纷纷“升级换代”,在加强传统的签字之外,还利用起录音、录像等“高新技术”来全程记录。
病人吃药要签名
连日来,记者在采访市内部分医院管理者时,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说,加强病历和报告单的记录和完备是防止医患诉讼的主要措施。医院会要求医生在不影响病人病情的情况下,必须完成相关签名,像输血、术前谈话加强证据的记录和完备,,广州市某大医院医务处的负责人说,近日,医院将一些新药、具有风险的药物使用,也列入了需要病人签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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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常说“白纸黑字”可记者了解到,在实际的医疗工作中,传统上的签名也出现了弊端,比如谈话时明明把病情及后果,说得清清楚楚的,但闹到了打官司的份上,病人往往会说,医生没有说或者没有解释清楚。因此,医院想到了把整个谈话过程录下来,日前,广州市某大医院为一名昏迷十多天的病人手术前,除了手术签名外,还安排了家属将整个谈话过程进行录音。
手术过程通常是手术后由主刀医生记录的,无法再现手术过程,而且记录的真实性也常常招致病人及家属的置疑。广州市一家医院前不久为一名肿瘤患者捎眯录际跚谐琢觯哂星锌谛 ⒒指纯斓扔诺悖馐且幌钚录际酰讯群艽螅詈笠皆翰扇《哉鍪质豕探腥搪枷瘛?
录音录像保护病人权益
病人到医院看病,又是签名又是录音、录像的,医院都把病人当什么呢?是不是医生与病人在互相怀疑?其实不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解析说,医患官司由医院负责举证的规定出台后,在医院、医生加强自我保护的同时,吃药签名、手术录音录像加加大了患者知情权,增强了患者就医的透明度,保护患者的权益,这样将会进一步提升各家医院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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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录音、录像等“高新技术”用于医疗证据上,对病人和医生都有好处,那会不会被各医院“推崇”呢?大部分医院负责人都认为,签字方便、成本低廉,目前对大多数病人来说,已经可以解决问题,手术录音、录像的成本高、使用繁琐,过多使用会造成浪费,病人医疗费用增加,在必要时才考虑使用。
[相关报导]患者举证不能败诉将成历史
《北京青年报》2002年4月5日讯: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近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因就诊而产生的纠纷已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仅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收到这方面的投诉1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33例,涉及患者残疾的30例,两项共计63例,约占总量的50.4%。
我国每年的医疗事故究竟有多少呢?由于缺乏官方的统计,精确的数字不得而知。根据美国医药机构在1999年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每年有44000人到98000人因医疗事故而死亡,这一数字超过了美国每年因公路意外、乳癌或艾滋病死亡人数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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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单纯根据美国和中国医疗状况的对比,未必能得出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人数会更多这一结论。但是,它至少可以给我们这样一个提示: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可能不止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字。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日渐“公正”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医疗纠纷的法律证明规则。我国法律缺乏对医疗纠纷案件特殊性的考虑,“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因为法律把诊治过失的证明责任完全交给了对医学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一无所知的普通患者和其家属。
令人欣喜的是,4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医院,从而根除了受害方举证不能的法律弊端,为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理顺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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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第一天,朝阳法院接到首起医疗侵权起诉状
2002年4月1日早8时45分,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大厅。在此等候多时的李源,把一份民事起诉书递到了工作人员手里,欲借当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新的相关规定,为在医治中死亡的母亲讨个公道。据悉,这是新细则实施后朝阳法院接到的首例医疗侵权讼诉。
2001年12月4日,李源62岁的母亲郝某按照惯例去公园散步,突然感到腹部疼痛、恶心并开始呕吐。在呕吐不止的情况下,凌晨两点,郝某被送到北京市某医院急诊室。根据B超的结果,医生诊断为胆结石、胆囊肿。在医生的要求下,郝某住进了这家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谁又能知道,这一住院竟然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在24小时的点滴之后,病人的腹痛并没有减轻,呻吟了一整夜。第二天,医院让郝某又做了一遍B超和透视。凌晨4点,当心急如焚的病人家属询问医生病人究竟得的是什么病时,值班大夫竟然说不清楚……6日下午,在40个小时极端的痛苦和无助中,郝某离开了人世。尸检报告表明:郝某死于肠梗阻而导致的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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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为误诊而导致了病情延误,造成了母亲死亡?李源决心上法院要个说法。
该案代理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高超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我们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接手的医患纠纷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病人一方极为不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法律将诊治过失的证明责任推给了对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一无所知的普通患者或其家属,从而导致现实中,往往因病人一方举证不能而败诉。我们之所以选择今天起诉,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会更好地保护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专家访谈
法律在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一方的同时,也就把败诉风险分配给了这一方
对话人:
■本报记者 张倩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王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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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您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受害人会产生哪些有利影响?
王轶:在诉讼过程中,法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诉讼的哪一方,也就意味着把败诉的风险分配给了这一方。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来看,它的实施将会改变以往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转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它的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它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病人在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时由于专业背景从而难以举证的弊端,对于作为受害方的病人来讲,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记者:最近,北医三院的院长对这一规定有可能带来的医疗纠纷增多等现象表示了自己的忧虑,对于他的忧虑,您是怎样看的?
王轶:这种忧虑可以理解。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应在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妥协、平衡之道。医疗侵权纠纷中,受伤害的病人常常由于专业背景所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对弱者予以适当倾斜。但是这种倾斜也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所谓矫枉过正,过分地甚至一味地考虑弱者的利益,常常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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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疗侵权纠纷来看,假设不是采取过错推定,而是进一步采取严格责任,即只要病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除非证明存在有限的免责事由,否则就必须承担责任,表面上对于病人和受害者家属来讲在诉讼中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势必会导致医疗机构由于害怕动辄得咎而放弃医疗技术的创新,宁愿对病人采取保守的治疗或者拒绝治疗,使病人彻底丧失了治愈的机会和可能。同时也会使选择医生做职业的人越来越少,更加不利病人和整个社会。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采取严格责任的原因。
记者:既然让法院举证,是否会出现有些医疗机构拒绝交出病历甚至篡改病历的情况?审判实践中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王轶:针对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可以考虑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病历,法官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病人的损害后果具有责任。同样,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提供给法院的病历是伪造或者篡改的,法官也同样可以做出不利于医疗机构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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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这就牵涉到法律在现代社会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的问题。实际上,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法律本身来看,它只是许多社会治理工具中相对重要、相对可靠的一种,单纯依赖法律显然无法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道德和信用在某些场合比法律更管用。就病人对医疗机构篡改病历的担心,法律就会体现出自身的局限性。而解决病人对医疗机构这种疑虑的根本途径,取决于医疗机构能否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自己的真诚和信誉来建立医疗机构和病人间的彼此互信。
■新闻背景
两审医疗鉴定违法,再审证据不足败诉
两年前的二月份,天津的张福禄、邵慧敏夫妇,等来了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特殊礼物——《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称:因被告方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其子张晓明的医疗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均被撤销,并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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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后,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经过数次开庭后,做出如下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二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个月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不知从何时起,张福禄发现儿子张晓明的一条腿走路时有些拖地,而且情形越来越严重。医院的检查结果令其大吃一惊:孩子脑部出现问题,并已开始积水。医院为他实施了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极佳的手术效果未对张晓明的智力、体力产生任何影响,他以前5名的优异成绩考入了市级重点中学——天津五中。
随着张晓明的身高增长到1.8米以上,他需做引流管接长手术,检查时医生发现了他脑中的生殖细胞瘤。大夫说,有条件的最好去做伽马刀手术,能彻底解决问题。恰在这时,他们看到了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伽马刀治疗中心在报纸上所做的宣传和临床医疗承诺:伽马刀是当今世界无创伤性治疗脑肿瘤等的最先进的仪器,接受治疗的病人不影响工作能力,治疗后观察1至2天即可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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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老两口带着张晓明到医大二院伽马刀中心就诊,诊断为“松果体区肿瘤,松果体细胞瘤,梗阻性脑积水”。据张、邵两人反映,医生当时向他们承诺,该肿瘤对放射线敏感,是伽马刀的适应症,治疗后只需观察一两天就可上学。
1995年10月20日,医生为张晓明实施了伽马刀手术。术前,当张福禄夫妇看到同病房的病人头上都被“钻了个洞”以进行活检时,也要求对儿子进行探查以明确肿瘤性质,但没有被院方采纳。
手术六七天后,张晓明感到眼睛看不清东西,接着不会说话,不会咀嚼,下不了地。 回到家以后,张晓明的情况越来越糟。12月27日,突然喷射状呕吐,不省人事。父母急忙把他弄回医大二院,医生翻开张晓明的眼睛一看,只见两眼下视,两个瞳孔不等大,多变,四肢肌张力高,呈植物人状态。
1996年5月3日,医院给张晓明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医大二院的一份材料称:“松果体区肿瘤、梗阻性脑积水”,诊断明确是伽马刀治疗的适应症……伽马刀手术前后核磁影像对比,术后肿瘤有低信号改变,没有其他损伤的症状和体征出现,因此,伽马刀治疗是有效的,成功的。根据临床治疗结果和影像学表现,可进一步论断为“松果体区低恶性肿瘤”,如“胶质细胞瘤”,对于此种肿瘤伽马刀是难以治愈的……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目前的现状系由无法根治的原发病灶所致。”一会儿说“是伽马刀治疗的适应症”,一会儿又说“对于此种肿瘤伽马刀是难以治愈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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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8日凌晨3时45分,张晓明于天津医大二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年仅18岁。3年多过去了,他的尸体还在医院太平间里静静地躺着……
1996年10月24日和1997年1月13日,河西区医疗鉴定委员会和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别做出一二级鉴定,结论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是,细观两级鉴定组成人员,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前者是4位专家中,有3位曾给张晓明看过病;而后者更是不仅组成人数上缺人,而且都源自同一家医院……
鉴于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构成人员均属违反法定程序,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判决撤销了原有的鉴定结论,并要求案件发回重审。
张氏夫妇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
但是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发回重审的一二审判决,均以“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判驳。
去年夏天,在极度愤懑和焦虑中,张晓明的父亲张福禄暴病而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