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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需综合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11日 国医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在医务界和部分患者中引起不小震荡,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和医疗规范亟待完善的现实。笔者从事多年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深深体会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感到对其的认识确实亟待提高,医院综合档案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健康报》曾发表《国家级档案“门槛”真那么高吗》一文,报道了全国卫生系统档案管理的落后状况。但直到现在,甚至在一些三级医院,档案管理依然不尽人意。档案管理分散,各自为政;档案管理标准不统一,业务不规范;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严重脱节,档案的综合管理不被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档案的分散管理从理论上讲违背了系统论和控制论,也不符合信息管理学和档案管理学的基本原理。从实践上来讲,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和管理效能的低下。

    有些人以为处理医疗纠纷仅仅涉及病案的范畴,殊不知各类档案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有机联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今天,这种联系显得更加密切。比如为了应对医疗纠纷,医院证明自己全部医疗活动无过错,需要举证的范围可能就涵盖了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医疗标准、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资质证明、病历资料、设备使用、财务收费等各方面。这里,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病历档案、设备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必须得到全面的、及时的、综合的运用,档案综合管理的效率、意义和重要性在这时方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加强档案的综合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档案法》的宣传,破除陈旧的档案管理观念。对医院来说,加强档案的综合管理不仅要从思想上,还要从组织、人员、设备等方面切实注重起来,促进综合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档案工作者应当以特有的职业敏感和专业素养,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洪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