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不施救合谋作假证 判刑!
广州日报报道,(记者李波通讯员徐小平)在接到一名被殴打成重伤的“盲流”古某某后,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的张志(化名)等医生,不仅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抢救,而且还在病人死亡后伪造治疗记录,召集相关人员开会企图达成攻守同盟,以逃避责任。但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志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一名参与的医生李华(化名)犯妨害作证罪,但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
事件回放“盲流”被弃致死
2001年8月,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盲流区接到一名身负重伤的“盲流”古某某,经初步诊断,该人是被殴打致伤的。一方面因为繁忙,另一方面也因为对其症状判断不够准确,负责的医生并没有对古某某进行任何抢救和用药,不久,被丢在一旁的古某某竟然伤重死亡。
得知伤者死亡后,负责盲流区的医生李华和张志立刻慌了,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后,有关方面会追究他们的责任,两人开始商量伪造证据掩盖事实。
, 百拇医药
李华在伪造了古某某的病历等材料后,不但要求其他医院工作人员在病历上签名,而且还指使另外一名医生统一病人的死亡时间。
另一方面,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调查古某某的死亡原因时,张志立刻召集医院相关人员开会,要求到会人员必须统一口径,证实古某某是在有伤入院的情况下,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与医院无关。
但是很快,李华和张志就发现这名“盲流”的死亡,竟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正准备立案调查。两头为难的李华,只好在2001年8月24日向调查人员交待了两人作假的前前后后。2002年3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以两人触犯伪证罪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伪证罪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伪证罪的定性是否准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两被告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推卸医院的责任,并不是有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且,自己伪造的虚假证言在古某某死亡一案中并不是十分重要,也不是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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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华的辩护人则作出了无罪辩护,原因是李华不是本案的证人,理由有三:第一,李华既对古某某被伤害致死的情况一无所知,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通知李华到案作证。第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李华的讯问并不等于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第三,公安人员于2001年8月24日第一次讯问李华时,李已经说明病历是假的,并交待了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因此并没有作伪证。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确没有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张志、李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的陈述及提供假病历、长期和临时医嘱单,为的是推卸医院及个人的责任,并非为了陷害他人或者轻纵罪犯,因此不具有伪证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不符不构成伪证罪
但是不构成伪证罪不等于两人就没有触犯刑法,法院认为,首先,李华等两人都是证人,证人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经历的人。李华两人负责医院盲流区人员的治疗工作,应当了解病人的死因。因此,他们具备了证人的条件。其次,司法机关在广义上包括公安机关。第三,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等阶段,当广州市公安机关白云区分局于2001年8月11日立案侦查古某某死亡一案时,该案已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既然是证人,依法作证就是其法定义务。因此,两人为了推卸责任,召集他人开会统一口径,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构成妨害作证罪。由于张志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不大,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李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据悉,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目前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 百拇医药
事件回放“盲流”被弃致死
2001年8月,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盲流区接到一名身负重伤的“盲流”古某某,经初步诊断,该人是被殴打致伤的。一方面因为繁忙,另一方面也因为对其症状判断不够准确,负责的医生并没有对古某某进行任何抢救和用药,不久,被丢在一旁的古某某竟然伤重死亡。
得知伤者死亡后,负责盲流区的医生李华和张志立刻慌了,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后,有关方面会追究他们的责任,两人开始商量伪造证据掩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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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在伪造了古某某的病历等材料后,不但要求其他医院工作人员在病历上签名,而且还指使另外一名医生统一病人的死亡时间。
另一方面,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调查古某某的死亡原因时,张志立刻召集医院相关人员开会,要求到会人员必须统一口径,证实古某某是在有伤入院的情况下,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与医院无关。
但是很快,李华和张志就发现这名“盲流”的死亡,竟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正准备立案调查。两头为难的李华,只好在2001年8月24日向调查人员交待了两人作假的前前后后。2002年3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以两人触犯伪证罪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伪证罪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伪证罪的定性是否准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两被告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推卸医院的责任,并不是有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且,自己伪造的虚假证言在古某某死亡一案中并不是十分重要,也不是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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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华的辩护人则作出了无罪辩护,原因是李华不是本案的证人,理由有三:第一,李华既对古某某被伤害致死的情况一无所知,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通知李华到案作证。第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李华的讯问并不等于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第三,公安人员于2001年8月24日第一次讯问李华时,李已经说明病历是假的,并交待了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因此并没有作伪证。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确没有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张志、李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的陈述及提供假病历、长期和临时医嘱单,为的是推卸医院及个人的责任,并非为了陷害他人或者轻纵罪犯,因此不具有伪证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不符不构成伪证罪
但是不构成伪证罪不等于两人就没有触犯刑法,法院认为,首先,李华等两人都是证人,证人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经历的人。李华两人负责医院盲流区人员的治疗工作,应当了解病人的死因。因此,他们具备了证人的条件。其次,司法机关在广义上包括公安机关。第三,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等阶段,当广州市公安机关白云区分局于2001年8月11日立案侦查古某某死亡一案时,该案已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既然是证人,依法作证就是其法定义务。因此,两人为了推卸责任,召集他人开会统一口径,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构成妨害作证罪。由于张志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不大,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李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据悉,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目前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