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版 > 医患关系 > 医疗事故
编号:182486
中国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6日 国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十四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鎔基签署第三百五十一号国务院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与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为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来源:中新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