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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信息:不该被剥夺的知情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1日 中青在线
     人总免不了生病,生病就得吃药。但所吃的药有没有不良反应,就很难得知了。据说,国家药监局有关人士认为,药品安全信息“让生产厂家和专业人士知道就行了,老百姓是否知道不是很重要”。

    据报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2001年得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涉及500多个品种的药品,其中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品种22个。从22个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品种中选出5种准备予以通报的,却最终被严格限制在药监、卫生系统和部分医疗单位。该信息不仅没能向社会公布,连《健康报》记者也在被封锁之列。

    所谓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一般说来,由于临床试验时间短、人数少等原因,许多发生率低、潜伏期长的不良反应在药品审批时难以发现。

    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材料指出,发展中国家住院病人中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至20%,住院病人总数中的5%是因为药物不良反应入院的。这样的隐患在中国也开始发生。早在2000年2月,四川发生了10多位女患者服用“消核片”后出现药物性肝炎的可疑不良反应病例;2002年2月6日,上海《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一名老人因服用某药品肝功能受损后死亡;4月24日,《杭州日报》又介绍了一起类似案件,死者家属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跨国公司赔偿100万元。

    事实证明,通报药物安全信息,让广大公众知情,对于保障患者的健康权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专家指出,那些引起严重不良反应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隐患药物的信息资料,是“非常珍贵的”、“需要向社会警示的信息”。

    可这样的安全信息却可以隐而不发,严格控制,不但患者无从知晓,甚至连很多医生都不知情。为什么向来以药品安全监督为己任的国家职能部门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非常珍贵”的信息隐瞒不发?据称,有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怕老百姓知情后药厂受损以致倒闭,职工下岗,自己承担不起这个责任。这些人惟独没有考虑的,是千百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其实,公开药品安全信息对于厂家未必是坏事。由于预防在先,厂方倒可避免潜在损失。何乐而不为呢?

    所谓“怕药厂倒闭,职工下岗,自己承担不起责任”,只是一种搪塞和借口。如果背后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此怕担责任,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如草芥,就有些匪夷所思,莫名其妙。基于此,依据国际公约健全药品安全信息发布法规制度,及相关的隐报瞒报追究制度,实为当务之急。(刘效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