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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通知书——体现关注与告知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2日 国医网
     手术协议书或手术通知书的基本作用就是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表明医疗机构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关注义务、告知义务,并可以此作为医疗机构免责、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

    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依法、依职权进行的。《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由此可见,根据该法律规定,手术通知书作为医疗行为之一,无疑是一种职权行为,手术通知书本身就足以证明医疗机构是在合法地履行自己的权利。

    手术通知书上写明的并发症预见,可作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履行必要关注义务的有力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活动中的合法性、有效性的有力证明。医学科学是一种探索性的实践活动,其本身具有双重性,在治病救人的同时,也可能因为手术创伤、药物副作用而给病人带来痛苦。法律在规范医疗行为时,对于医学的公益性、社会性是持肯定态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不可能对医学的双重效应视而不见,不可能以个体利益而放弃公共利益、社会利

    益。但是,司法裁判并不因前述问题而无所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判,在医学上难以定论时,恰恰要从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义务入手。笔者认为,当今医疗机构的义务,可归纳为两类:一是不同程度的关注义务;二是医疗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对于手术通知书来说,尤其是对并发症、后遗症的预见,恰恰体现了医疗机构的两大义务。

    医疗机构履行义务后,是否就因此具有免责的抗辩理由?对此,应进行个案分析。笔者认为,即使由于患者个体差异、病情复杂,使手术难度加大,医疗机构出现了一定的过错,其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还是存在的。

    (高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