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准备是入世司法准备的重要一环——
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加入WTO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涉及的内容相当丰富,规则比较复杂,尤其是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对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严峻的挑战。
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倍受国际社会关注。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等。该协定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最低保护标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其中,有关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取得、维持方面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的是,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从而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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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涉及的有关司法审查、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等许多内容就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特别是TRIPS协议的规定和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对外的承诺而进行的修改,因此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进行部署和调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及文化市场秩序的形势下,更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入WTO后,面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将更高。外国投资者在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易过程中十分注意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更加关注。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已经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进行审理。另外,地理标志、驰名商标也已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使是人民法院已经涉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这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立法机关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将极大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的内容,这一新的审判领域技术性、专业性强,案件数量大,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又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这次著作权法、商标法增加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这是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如何适用好这些新的执法措施,这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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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TRIPS协议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充分有效,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和国际合作顺畅”。而且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必须符合法制统一原则,这是“入世”过程中各方相当关注的问题。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机制能否有效运行,能否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将经受考验。根据透明度原则,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所作的判决必须予以公布。这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包括法律文书制作、公开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入世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入世”进程及谈判情况,一直将加入WTO后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和挑战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在我国“入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密切关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在总结成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多个司法解释稿,经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已经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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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制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这些机制主要有:一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临时措施(也称诉前禁令)和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具体适用,完善和加强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具有开创意义。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是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它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持力度有重要作用。国际上对中国法院如何实施这一制度非常关注。最高法院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司法解释对执行好这一新的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难点,并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最高法院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多种具体计算方法,对指导审判实践、统一执法标准有重要作用,对解决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其他侵权纠纷的赔偿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二是适应计算机互联网络形势的发展,通过制定网络著作权纠纷和网络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案件的管辖、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法律适用的界限,基本解决了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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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
要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入世”。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入世”的重大意义和挑战,才能为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适用的关系定好位,进而科学地预见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并建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审判机制。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且多为国际著名的大企业。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心中有数。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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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改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TRIPS协议采用非直接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国内法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虽然我国通过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已体现了对贸易组织有关条约规定的承诺,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因此人民法院在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按照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加强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
加强全国法院涉及WTO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工作。首先要及时研究“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指导审判实践。其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做到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既要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要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问题。第三,在当前国际科技竞争、经济竞争激烈和经济全球化加快的形势下,要密切注意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国际斗争。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企图垄断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来源:光明日报, http://www.100md.com
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加入WTO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涉及的内容相当丰富,规则比较复杂,尤其是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对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严峻的挑战。
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倍受国际社会关注。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等。该协定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最低保护标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其中,有关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取得、维持方面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的是,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从而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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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涉及的有关司法审查、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等许多内容就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特别是TRIPS协议的规定和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对外的承诺而进行的修改,因此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进行部署和调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及文化市场秩序的形势下,更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入WTO后,面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将更高。外国投资者在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易过程中十分注意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更加关注。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已经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进行审理。另外,地理标志、驰名商标也已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使是人民法院已经涉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这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立法机关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将极大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的内容,这一新的审判领域技术性、专业性强,案件数量大,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又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这次著作权法、商标法增加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这是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如何适用好这些新的执法措施,这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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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TRIPS协议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充分有效,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和国际合作顺畅”。而且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必须符合法制统一原则,这是“入世”过程中各方相当关注的问题。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机制能否有效运行,能否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将经受考验。根据透明度原则,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所作的判决必须予以公布。这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包括法律文书制作、公开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入世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入世”进程及谈判情况,一直将加入WTO后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和挑战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在我国“入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密切关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在总结成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多个司法解释稿,经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已经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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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制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这些机制主要有:一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临时措施(也称诉前禁令)和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具体适用,完善和加强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具有开创意义。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是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它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持力度有重要作用。国际上对中国法院如何实施这一制度非常关注。最高法院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司法解释对执行好这一新的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难点,并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最高法院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多种具体计算方法,对指导审判实践、统一执法标准有重要作用,对解决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其他侵权纠纷的赔偿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二是适应计算机互联网络形势的发展,通过制定网络著作权纠纷和网络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案件的管辖、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法律适用的界限,基本解决了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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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
要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入世”。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入世”的重大意义和挑战,才能为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适用的关系定好位,进而科学地预见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并建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审判机制。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且多为国际著名的大企业。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心中有数。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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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改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TRIPS协议采用非直接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国内法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虽然我国通过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已体现了对贸易组织有关条约规定的承诺,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因此人民法院在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按照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加强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
加强全国法院涉及WTO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工作。首先要及时研究“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指导审判实践。其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做到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既要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要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问题。第三,在当前国际科技竞争、经济竞争激烈和经济全球化加快的形势下,要密切注意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国际斗争。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企图垄断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来源:光明日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