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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被抱养-网友评论父母该不该赎回亲子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4日 医业网
     《北京晚报》2002年7月3日据《华商报》讯:2002年2月3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的黄云泉带妻子到进贤县中医院妇产科做引产手术,引下一男婴,医生术后告诉他们胎儿已死,并开出注明为“死婴”的引产证明。两个月后,黄云泉发现妻子引产的“死婴”竟然在另一个家庭里复活了。欣喜的黄云泉欲要回亲儿,可对方要他出3万元补偿费才能赎回小孩,因为小孩是他们在医院的厕所里捡的。

    2月3日,喻国民和老伴胡春娥在进贤县中医院照顾做剖腹产手术的儿媳。上午11时左右,喻国民听同病房的病友说他在男厕所垃圾桶内发现一刚出生的婴儿。

    据胡春娥回忆,当时小孩是放在一个垃圾桶内的,身上裹满了卫生纸,只露出一个小脑袋,小脸蜡黄。胡春娥将小孩抱起来,发现婴儿还是活的。

    喻国民的女儿结婚5年一直没有生育,很早就想抱养一个小孩,这次正好捡到了一个男婴,全家都把他当成亲生的看待。两个月后,黄云泉得知喻家抱走了自己的儿子,于是他计划要回儿子,再好好地谢谢喻家。然而,喻家开始根本不愿意还小孩,后来黄云泉和中医院的医生一起做思想工作,最终,喻家开出了条件,小孩可以归还,必须拿3万元做补偿。但是,黄云泉出不起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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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云泉夫妇选择做引产手术,抛开孩子死而复活的问题,是不是意味着他们已放弃对孩子抚养的权利?他们还能再要回孩子吗?

    夏敏(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黄云泉夫妇选择做引产手术,只是放弃了一次生育的权利。这对夫妇放弃这次生育的权利是基于医学可以引产这个前提,至于引产导致一个生命存活,应当视为引产这个医学行为的一个意外,黄云泉夫妇并没有对这个意外放弃什么,因此他们完全有权要回意外存活的孩子。

    程东宁(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一旦婴儿被引产出来具有生命,被施行引产术的妇女就应当行使对该婴儿的抚育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来自法律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引产并不能绝对地表明被施行引产术的妇女当然地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何惠琼(中法网网友·广东财经职业学院):黄云泉夫妇选择做引产手术,就是不希望孩子活在世上,也就是意味着他们已放弃对孩子抚养的权利,在孩子还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判了他死罪,请问他们还有什么资格要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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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请(中法网浙江网友):显然是放弃了抚养权。不过后来翻悔了,能要回来也有道理,毕竟血缘更重要,但必须付出惩罚性代价。

    医院将活着的婴儿扔进垃圾箱里,是否存在操作上的失误?对于孩子“死而复活”后生父母与养父母出现的纠纷,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石明磊(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法学院):当被引产手术引产的婴儿还活着的时候,医院应当尽告知父母的义务。对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纠纷,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生父母向养父母承担了部分补偿费用后,可以向医院追偿部分费用。

    李岩(中法网网友·北京市丰台法院):医院将活着的婴儿扔进垃圾箱里,当然是重大的医疗事故,因为鉴定孩子的死活,在现代医学技术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把活定为死,是严重失职的行为。孩子“死而复活”后,医院方面应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对生父母的责任,赔偿因此失误给孩子身体造成的损失及给生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失,撤消其错误的诊断结论并予以更正。二是向养父母说明情况,赔偿养父母为抚养孩子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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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父母一家该不该归还孩子?索要3万元钱有没有道理?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养父母一家从死神手中夺回这个不幸的婴儿,功不可没。失物尚且应当归还,何况拾的是个父母都健在的小活人?孩子应归还找上门的黄云泉夫妇,抚养的费用由孩子父母黄云泉夫妇偿还。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养父母家抱来孩子并把孩子救活,应该得到黄家的感谢,但明知孩子是黄家夫妇的而不还,就属于不当得利;再索要3万元钱就更是具有勒索之嫌。正确的做法是:养父母归还孩子,黄家夫妇支付养父母在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并适当给予养父母以精神补偿。

    吕丕东(中法网网友·复旦大学法学院):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收养婴儿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而喻家们并没有这样做,因此,在实际上,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他们的这种行为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并可据此向孩子的生父母请求一定的补偿,至于具体数额,应当考虑他们因此的支出加一定的报酬等具体情况而定。, 百拇医药